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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舜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2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023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 、3 、5 、12、13、15、19、22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2 、3 、5 、12、13、15、19、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 、3 、5 、12、13、15、19、22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 實
一、庚○○因積欠債務,需錢孔急,明知並無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可供販賣,亦無代購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犯意,在BBS (BulletinBoard System,電子佈告欄)社群網站批踢踢實業坊(https ://term .ptt .cc,下稱PTT )申請「zz123459」、「SUMMER yan」帳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華碩牌手機使用),及以不詳方式取得「tygaga」帳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牌手機使用),而於民國107年7月間至同年10月間,在PTT上張貼販賣或代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誘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信以為真,向庚○○下訂購買,並依庚○○之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轉帳或存現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金額至指定帳戶。
庚○○收到款項後,迄未交貨給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將取得款項用於還債及投注線上賭博網站「九州娛樂網」,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始知受騙。
嗣為警於107年10月22日23時50分許拘提庚○○到案,並徵得庚○○同意至其苗栗縣○○鎮○○里○○○路000號0樓00房居所搜索,扣得庚○○所有華碩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不知情之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二、案經己○○、甲○○、陳德懿、巳○○、丁○○、乙○○、玄○○、癸○○、宙○○、丙○○、天○○、子○○、戊○○、地○○、申○○、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宇○○、壬○○、寅○○、午○○、戌○○、丑○○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庚○○(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8 、257 頁)。
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或被害人接洽時並非要蓄意詐欺,之前曾成功代購160 餘筆,出貨金額約308 萬元,係因當時做代購生意,沒有掌握好風險,導致週轉不靈,而無法出貨,已立即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並陸續還錢云云。
經查: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己○○(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32至33頁)、甲○○(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40至41頁、原審卷第145 頁)、陳德懿(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56至60頁)、辰○○(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66至68頁、原審卷第145 頁)、丁○○(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80至82頁)、乙○○(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86至88頁)、玄○○(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03 至105 頁)、癸○○(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10 至111 頁)、宙○○(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16至118 頁)、丙○○(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22 至123 頁、原審卷第383 頁)、天○○(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38至141 頁)、曾楷鋐(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48 至149 頁)、子○○(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52 至154 頁)、地○○(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65 至168 頁)、辛○○(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45至51頁)、宇○○(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133 至135 頁)、壬○○(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83至86頁)、寅○○(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145 至147 頁)、午○○(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75至76頁)、戌○○(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121 至123 頁)、丑○○(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99至101 頁)、被害人亥○○(見同上偵卷一第48至50頁)、巳○○(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72至73頁、原審卷第145 頁)、酉○○(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28 至129頁、原審卷第145 頁、第383 至384 頁)、戊○○(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60 至162 頁)、未○○(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65至66頁)、證人劉禎芸(見第30239 號偵卷二第17至20頁)分別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指述綦詳;
復有被告所有華碩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三星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 張扣案,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179 至184頁)、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之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86至191頁)、提款時、地、數額一覽表(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92頁)、手機之PTT畫面翻拍照片(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93至195頁)、扣案物照片(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96頁)、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97至250頁)、原審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605號被告賭博案件判決(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254頁)、九州賭博網站網頁資料(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5頁)、PPT帳號「00000000」之留言截圖、IP位置及登入紀錄(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57至159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61至163頁)、PTT帳號「tygaga」之留言截圖、IP位置及登入紀錄(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81至183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85至187頁)、被告持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之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89至202頁)、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203至325頁)、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327至364頁)、被告提出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相關資料(含還款清單、匯款執據聯、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掛號信件收執聯、被告與告訴人子○○、寅○○、午○○、戌○○書立之和解書、被告與告訴人壬○○、宇○○、巳○○書立之還款證明,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377至405頁)、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金額、還款細目(見同上偵卷二第495頁、原審卷第151頁)、告訴人己○○提出之交易明細內容、通訊軟體訊息、PTT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E主頁、護照翻拍照片(第30239號偵卷第34至39頁)、告訴人丙○○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PTT網頁翻拍照片、交易明細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26至127頁)、告訴人乙○○提出之購買物品明細、轉帳明細、LINE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92至102頁)、告訴人癸○○提出之PTT網頁截圖、交易明細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第一第114至115頁)、告訴人宙○○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21頁)、告訴人玄○○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電子郵件截圖、PTT網頁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08至109頁)、告訴人陳德懿提出之PTT網頁、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63至65頁)、告訴人地○○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截圖、PTT網頁備份電子郵件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71至174頁)、被害人酉○○提出之PTT網頁、通訊軟體訊息截圖、中華郵政無摺存款收執聯(見第30239號偵卷一P131至137頁)、告訴人巳○○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畫面、PTT網頁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76至79頁)、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明細查詢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85頁)、被害人戊○○提出之PTT網頁擷取資料、LINE訊息截圖、交易結果截圖(見同上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00號卷第371至385頁)、告訴人子○○提出之網路ATM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台中軍功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PTT網頁、購物廣告網頁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57至159頁)、告訴人天○○提出之中華郵政無摺存款收執聯、PTT網頁、包裹查詢結果、簡訊、購物網頁明細表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144至147頁)、告訴人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PTT網頁、交易明細查詢、線上購物網頁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44至47頁)、被害人亥○○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55頁)、告訴人辰○○提出之PTT網頁截圖、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第30239號偵卷一第71頁)、被害人未○○提出之PTT網頁、交易明細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69至72頁)、告訴人辛○○提出之PTT網頁截圖、中華郵政新莊新泰路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53至62頁)、告訴人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PTT網頁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存摺影本(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37至142頁)、告訴人壬○○提出之PTT網頁、LINE對話訊息、交易明細內容、PC HOME線上購物網頁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87至95頁)、告訴人寅○○提出之交易明細、PTT網頁、LINE對話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839號偵查卷第119至121頁)、告訴人午○○提出之PTT網頁、LINE對話、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截圖(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77至80頁)、告訴人戌○○提出之PTT網頁、LINE訊息、購買證明翻拍照片(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26至129頁)、告訴人丑○○提出之PTT網頁、LINE訊息、東森購物網頁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第30239號偵卷二第105至118頁)在卷可稽。
㈡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跨行轉出0000000000000000號是九洲娛樂網賭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號是伊欠別人的錢。
伊本來要用網路點數方式做網路代購,後來欠別人錢,越欠越多,債務越滾越大才又犯下此件,107 年6 月博士班畢業,原本預計可做博後工作,但沒有下落,找工作又不順利,債務的缺口才越來越大等語(見第30239 號偵卷一第266 頁反面);
因手上的錢不夠出所有的貨,想說從別的地方有收入,那時還沒有穩定的工作,才用這種錯誤方法週轉現金,等有資金進來再想辦法出貨,但越弄越糟。
伊沒有選擇哪些要出貨,哪些不出貨,基本上照先後順序。
伊誤接觸賭博網站,造成身上有些債務,加上在學無穩定收入,原想利用代購賺取一些收入填補財務缺口,卻造成缺口越來越大等語(見第30 239號偵卷二第371 頁反面),足證被告從事本件網路代購或商品販賣工作時,已週轉困難,需錢孔急,僅係利用收取之款項填補債務,非有代購或販賣商品之真意,最後造成資金缺口無法填補。
佐以本件被告於短期間即收取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購物款項,迄未出貨;
而被告前於105 年12月間至106 年2 月間,即因以同一手法詐騙其他被害人款項達34次,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後又犯本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刑事判決在卷佐憑,益可徵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並有施用詐術之客觀情事。
㈢綜上所述,顯見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辯,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㈡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之人數計算,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含告訴人,下同)相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論以26罪,予以分論處罰。
至於其中被害人乙○○、宇○○、壬○○於密接時地因受騙先後多次將款項付予被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僅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接續犯之一罪論之。
㈢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認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4 、6 至11、14、16至18、20、21、23至26所示犯行之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學歷,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沈迷網路賭博,積欠債務,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訊息之便利性,刊登不實之代購或販賣商品訊息,詐取被害人財物,顯可非議,已返還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1 、4 、6 至11、14、16至18、20、21、23至26所示之款項,暨被告自陳博士畢業,已離婚,現單身照顧6 個月小孩,尚有父母需要撫養,暨上開編號各被害人受騙款項、被告賠償上開編號各被害人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4 、6 至11、14、16至18、20、21、23至26所示之刑,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就上開部分予以從輕量刑,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撤銷改判之理由⒈原審認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 、3 、5 、12、13、15、19、22之犯行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
然被告上訴後,已於本審理中,全部清償其與上開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成立調解之金額,有轉帳匯款單據影本7 張及本院108 年5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4 頁、第161 至167 頁)。
原審就此未及於量刑及宣告沒收時予以審酌,被告就此提起上訴,請求審酌其履行情形,予以從輕量刑,其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亦因此部分撤銷而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學歷,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沈迷網路賭博,積欠債務,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訊息之便利性,刊登不實之代購或販賣商品訊息,詐取被害人財物,顯可非議,於本院自白犯行,能度尚稱良好,已全數清償如附表一編號2 、3 、5 、12、13、15、19、22所示被害人,暨被告自陳博士畢業,目前打零工,已離婚,現獨自扶養未滿1 歲之小孩,暨上述各被害人受騙款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編號2 、3 、5 、12、13、15、19、22所示之刑,並與前開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扣案之華碩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三星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屬於被告所有,分別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460 頁),爰於各相關罪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之所得(詳如匯款金額欄所載),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已全部賠償各被害人(見原審卷第151 頁被告提出之還款細目、第243 至249 頁、第253 至305 頁、第307至313 頁、第367 至369 頁、第373 至375 頁、第393 頁、本院卷第154 頁、第161 至167 頁之調解結果報告書、原審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被害人辰○○之刑事陳報狀及被害人甲○○、辰○○、巳○○、酉○○、壬○○、丙○○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被害人酉○○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及轉帳匯款單據影本7 張),應認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扣案之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 張,非屬被告所有,且無刑法第38條第3項之情形,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 │匯款金額│匯入銀行帳號│
│ │被害人 │ │ │時間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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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己○○(│己○○於107年7月28日16│107年8月8日 │17時47分許│2萬3500 │庚○○所有中│
│ │告訴人)│時15分許,在PTT看到林 │ │ │元(林子│華郵政股份有│
│ │ │子舜以「000000」帳號PO│ │ │舜事後已│限公司台中向│
│ │ │文出售中國信託公司紅利│ │ │全部賠償│上郵局帳號00│
│ │ │點數20萬點,己○○不疑│ │ │己○○)│0000000000號│
│ │ │有他下單購買,並於107 │ │ │ │00帳戶。 │
│ │ │年7月30日13時42分許轉 │ │ │ │ │
│ │ │帳臺幣(下同)2萬4000 │ │ │ │ │
│ │ │元給庚○○,但庚○○藉│ │ │ │ │
│ │ │詞暫時無法交易,於107 │ │ │ │ │
│ │ │年8月1日10時52分許將款│ │ │ │ │
│ │ │項退回己○○,惟庚○○│ │ │ │ │
│ │ │又於107年8月7日8時5分 │ │ │ │ │
│ │ │許向己○○佯稱點數問題│ │ │ │ │
│ │ │已經解決云云,致己○○│ │ │ │ │
│ │ │信以為真,於107年8月8 │ │ │ │ │
│ │ │日17時47分許,以ATM轉 │ │ │ │ │
│ │ │帳2萬3500元至庚○○指 │ │ │ │ │
│ │ │定帳戶,庚○○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點數,並於107 │ │ │ │ │
│ │ │年9月7日傳簡訊告知沈昱│ │ │ │ │
│ │ │昌資金週轉不靈,無法交│ │ │ │ │
│ │ │貨與退款,己○○始知遭│ │ │ │ │
│ │ │受騙。 │ │ │ │ │
├───┼────┼───────────┼───────┼─────┼────┼──────┤
│2 │甲○○(│甲○○於107年8月11日9 │107年8月29日 │12時14分許│8萬元( │同上 │
│ │告訴人)│時45分許,在PTT看到林 │ │ │庚○○事│ │
│ │ │子舜以「00000000」帳號│ │ │後已全部│ │
│ │ │PO文可以88折代購IPHONE│ │ │賠償王志│ │
│ │ │X手機,甲○○不疑有他 │ │ │文) │ │
│ │ │,向庚○○下單購買IPHO│ │ │ │ │
│ │ │NEX手機5支,並匯款8萬 │ │ │ │ │
│ │ │元至庚○○指定帳戶,林│ │ │ │ │
│ │ │子舜收款後,遲未交付前│ │ │ │ │
│ │ │開商品,王文志始悉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亥○○(│亥○○於107年8月30日某│107年8月30日 │15時22分許│4萬9500 │同上 │
│ │被害人)│時,在PTT見庚○○PO文 │ │ │元(林子│ │
│ │ │可代購筆電訊息,不疑有│ │ │舜事後已│ │
│ │ │他,以LINE向庚○○(暱│ │ │全部賠償│ │
│ │ │稱「TSLin」)下單購買M│ │ │亥○○)│ │
│ │ │acBook Pro13 Touch Bar│ │ │ │ │
│ │ │筆電,並利用網路轉帳4 │ │ │ │ │
│ │ │萬9000元至庚○○指定帳│ │ │ │ │
│ │ │戶,庚○○收款後告以未│ │ │ │ │
│ │ │下訂成功,僅退還2萬790│ │ │ │ │
│ │ │0元,並以門號000000000│ │ │ │ │
│ │ │0號通知資金週轉不靈, │ │ │ │ │
│ │ │無法出貨及退款,亥○○│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4 │陳德懿(│陳德懿於107年8月30日14│107年8月31日 │8時23分許 │1萬7800 │同上 │
│ │告訴人)│時許,在PPT看到庚○○ │ │ │元(林子│ │
│ │ │以「SUMMERyan」帳號PO │ │ │舜事後已│ │
│ │ │文出售中國信託公司紅利│ │ │全部賠償│ │
│ │ │點數,不疑有他下單購買│ │ │陳德懿)│ │
│ │ │,並利用網路銀行轉帳1 │ │ │ │ │
│ │ │萬7800元至庚○○指定帳│ │ │ │ │
│ │ │戶,庚○○收款後,遲未│ │ │ │ │
│ │ │交付前開商品,陳德懿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
│5 │辰○○(│辰○○於107年9月2日某 │107年9月2日 │12時9分許 │2萬1900 │同上 │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庚○○以 │ │ │元(林子│ │
│ │ │「00000000」帳號PO文可│ │ │舜事後已│ │
│ │ │於PHHOME代購HERMAN MIL│ │ │全部賠償│ │
│ │ │LER工學椅,不疑有他下 │ │ │與辰○○│ │
│ │ │單購買,利用網路轉帳2 │ │ │) │ │
│ │ │萬1900元至庚○○指定帳│ │ │ │ │
│ │ │戶,庚○○收款後,遲未│ │ │ │ │
│ │ │交付前開商品,辰○○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巳○○(│巳○○於107年9月2日14 │107年9月2日 │14時46分許│2萬1000 │同上 │
│ │被害人)│時30分許,在PTT看到林 │ │ │元(林子│ │
│ │ │子舜以「00000000」帳號│ │ │舜事後已│ │
│ │ │PO文可代購電腦螢幕,不│ │ │全部賠償│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 │巳○○)│ │
│ │ │網路轉帳2萬1000元至林 │ │ │ │ │
│ │ │子舜指定帳戶,庚○○收│ │ │ │ │
│ │ │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品│ │ │ │ │
│ │ │,巳○○始知受騙。 │ │ │ │ │
├───┼────┼───────────┼───────┼─────┼────┼──────┤
│7 │丁○○(│丁○○於107年8月31日某│107年9月2日 │19時11分許│1萬7000 │同上 │ │
│ │告訴人)│時,在PTT見庚○○PO文 │ │ │元(林子│ │
│ │ │可代購PCHOME24H販賣之 │ │ │舜事後已│ │
│ │ │IPAD201832G訊息,不疑 │ │ │全部賠償│ │
│ │ │有他,以LINE向庚○○(│ │ │丁○○)│ │
│ │ │暱稱「TSLin」)下單購 │ │ │ │ │
│ │ │買,並利用網路轉帳1萬 │ │ │ │ │
│ │ │7000元至庚○○指定帳戶│ │ │ │ │
│ │ │,庚○○收款後,以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通知資金週│ │ │ │ │
│ │ │轉不靈,無法出貨及退款│ │ │ │ │
│ │ │,丁○○始知受騙。 │ │ │ │ │
├───┼────┼───────────┼───────┼─────┼────┼──────┤
│8 │乙○○(│乙○○於107年8月24日至│107年8月24日 │0時40分許 │1萬9300 │同上 │
│ │告訴人)│同年9月2日期間,在PTT │ │ │元 │ │
│ │ │看到庚○○以「00000000│ │ │ │ │
│ │ │」帳號PO文可代購3C產品├───────┼─────┼────┤ │
│ │ │,不疑有他,先後以LINE│107年8月28日 │23時43分許│4萬2300 │ │
│ │ │向庚○○(暱稱「TSLin │ │ │元 │ │
│ │ │」)下單購買手機3支、 │ │ │ │ │
│ │ │平板電腦1臺,並利用網 ├───────┼─────┼────┤ │
│ │ │路轉帳共10萬7400元至林│107年8月29日 │17時57分許│2萬元 │ │
│ │ │子舜指定帳戶,庚○○收│ │ │ │ │
│ │ │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品│ │ │ │ │
│ │ │,巳○○始知受騙。 ├───────┼─────┼────┤ │
│ │ │ │107年8月29日 │21時45分許│1萬78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9月3日 │23時31分許│8000元(│ │ │2058 │6600 │
│ │ │ │ │ │庚○○事│ │
│ │ │ │ │ │後已將10│ │
│ │ │ │ │ │萬7400元│ │
│ │ │ │ │ │全部賠償│ │
│ │ │ │ │ │乙○○)│ │
├───┼────┼───────────┼───────┼─────┼────┼──────┤
│9 │玄○○(│玄○○於107年9月3日某 │107年9月3日 │20時58分許│6600元(│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庚○○以 │ │ │庚○○事│ │
│ │ │「00000000」帳號PO文可│ │ │後已全部│ │
│ │ │代購手機,不疑有他下單│ │ │賠償羅國│ │
│ │ │購買,並利用網路轉帳66│ │ │銘) │ │
│ │ │00元至庚○○指定帳戶,│ │ │ │ │
│ │ │庚○○收款後,遲未交付│ │ │ │ │
│ │ │前開商品,玄○○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
│10 │癸○○(│癸○○於107年9月3日21 │107年9月3日 │21時8分許 │1萬4250 │同上 │
│ │告訴人)│時8分許,在PTT看到林子│ │ │元(林子│ │
│ │ │舜以「00000000」帳號PO│ │ │舜事後已│ │
│ │ │文販賣夏慕尼餐券,不疑│ │ │全部賠償│ │
│ │ │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網│ │ │癸○○)│ │
│ │ │路轉帳1萬4250元至林子 │ │ │ │ │
│ │ │舜指定帳戶,庚○○收款│ │ │ │ │
│ │ │後,遲未交付餐券,洪千│ │ │ │ │
│ │ │田始知受騙。 │ │ │ │ │
├───┼────┼───────────┼───────┼─────┼────┼──────┤
│11 │宙○○(│宙○○於107年9月4日12 │107年9月4日 │12時49分許│367元( │同上 │
│ │告訴人)│時8分許,在PTT看到林子│ │ │庚○○事│ │
│ │ │舜以「00000000」帳號PO│ │ │後已全部│ │
│ │ │文可優惠代購工具書,不│ │ │賠償羅允│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 │良)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367元至 │ │ │ │ │
│ │ │庚○○指定帳戶,庚○○│ │ │ │ │
│ │ │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 │ │ │ │
│ │ │品,宙○○始知受騙。 │ │ │ │ │
├───┼────┼───────────┼───────┼─────┼────┼──────┤
│12 │丙○○(│丙○○於107年9月3日某 │107年9月5日 │0時4分許 │2萬2000 │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庚○○以 │ │ │元(林子│ │
│ │ │「00000000」帳號PO文可│ │ │舜事後已│ │
│ │ │代購中國信託公司點數,│ │ │全部賠償│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20萬點│ │ │丙○○)│ │
│ │ │,並利用網路轉帳2萬200│ │ │ │ │
│ │ │0元至庚○○指定帳戶, │ │ │ │ │
│ │ │庚○○收款後,遲未交付│ │ │ │ │
│ │ │前開商品,丙○○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
│13 │酉○○(│酉○○於107年9月5日12 │107年9月5日 │13時31分許│1萬7800 │同上 │
│ │被害人)│時30許,在PTT看到林子 │ │ │元(林子│ │
│ │ │舜以「SUMMERyam」帳號 │ │ │舜事後已│ │
│ │ │PO文可代購中國信託公司│ │ │全部賠償│ │
│ │ │點數15萬點,不疑有他下│ │ │酉○○)│ │
│ │ │單購買,並與庚○○持用│ │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 │ │ │ │
│ │ │,以無摺存款方式存現1 │ │ │ │ │
│ │ │萬7800元至庚○○指定帳│ │ │ │ │
│ │ │戶,庚○○收款後,遲未│ │ │ │ │
│ │ │交付前開商品,酉○○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
│14 │天○○(│天○○於107年9月5日某 │107年9月5日 │16時許 │3萬5500 │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庚○○以 │ │ │元(林子│ │
│ │ │「00000000」帳號PO文可│ │ │舜事後已│ │
│ │ │向PCHOME代購筆記型電腦│ │ │全部賠償│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並│ │ │天○○)│ │
│ │ │利用無摺存款方式存現3 │ │ │ │ │
│ │ │萬5500元至庚○○指定帳│ │ │ │ │
│ │ │戶,庚○○收款後,遲未│ │ │ │ │
│ │ │交付前開商品,天○○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
│15 │申○○(│申○○於107年8月28日某│107年8月28日 │12時44分許│2萬7200 │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庚○○以 │107年9月5日 │18時15分許│元、1萬 │ │
│ │ │「00000000」帳號PO文可│ │ │5500元(│ │
│ │ │代購IPHONE手機2支,不 │ │ │庚○○事│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 │後已全部│ │
│ │ │網路轉帳4萬2700元至林 │ │ │賠償曾楷│ │
│ │ │子舜指定帳戶,庚○○收│ │ │鈜) │ │
│ │ │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品│ │ │ │ │
│ │ │,申○○始知受騙。 │ │ │ │ │
├───┼────┼───────────┼───────┼─────┼────┼──────┤
│16 │子○○(│子○○於107年9月5日某 │107年9月5日 │19時52分許│6200元(│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庚○○以 │ │ │庚○○事│ │
│ │ │「00000000」帳號PO文可│ │ │後已全部│ │
│ │ │代購PCHOME商品,不疑有│ │ │賠償洪志│ │
│ │ │他下單購買PHILIPS32型 │ │ │騰) │ │
│ │ │曲面電腦螢幕,並利用網│ │ │ │ │
│ │ │路轉帳6200元至庚○○指│ │ │ │ │
│ │ │定帳戶,庚○○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前開商品,洪志│ │ │ │ │
│ │ │騰始知受騙。 │ │ │ │ │
├───┼────┼───────────┼───────┼─────┼────┼──────┤
│17 │戊○○(│戊○○於107年9月6日18 │107年9月6日 │20時38分許│1萬3000 │同上 │
│ │被害人)│時23分許,在PTT看到林 │ │ │元(林子│ │
│ │ │子舜以「00000000」帳號│ │ │舜事後已│ │
│ │ │PO文可優惠代購熱水器,│ │ │全部賠償│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 │ │戊○○)│ │
│ │ │用網路轉帳1萬3000元至 │ │ │ │ │
│ │ │庚○○指定帳戶,庚○○│ │ │ │ │
│ │ │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 │ │ │ │
│ │ │品,戊○○始知受騙。 │ │ │ │ │
├───┼────┼───────────┼───────┼─────┼────┼──────┤
│18 │地○○(│地○○於107年9月6日21 │107年9月6日 │21時10分許│2000元(│同上 │
│ │告訴人)│時許,在PTT看到庚○○ │ │ │庚○○事│ │
│ │ │以「00000000」帳號PO文│ │ │後已全部│ │
│ │ │可優惠代購奈良大佛與重│ │ │賠償廖韻│ │
│ │ │源肖像-日本中古時期佛 │ │ │嘉) │ │
│ │ │教藝術的蛻變一書,不疑│ │ │ │ │
│ │ │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網│ │ │ │ │
│ │ │路轉帳2000元至庚○○指│ │ │ │ │
│ │ │定帳戶,庚○○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前開商品,廖韻│ │ │ │ │
│ │ │嘉始知受騙。 │ │ │ │ │
├───┼────┼───────────┼───────┼─────┼────┼──────┤
│19 │辛○○(│辛○○於107年8月7日某 │107年8月8日 │11時8分許 │2萬2200 │同上 │
│ │告訴人)│時許,在PTT看到庚○○ │ │ │元(林子│ │
│ │ │以「00000000」帳號PO文│ │ │舜事後已│ │
│ │ │可代購電腦,不疑有他於│ │ │全部賠償│ │
│ │ │翌日下單購買聯想筆電1 │ │ │辛○○)│ │
│ │ │台,並利用網路轉帳2萬2│ │ │ │ │
│ │ │200元至庚○○指定帳戶 │ │ │ │ │
│ │ │,庚○○收款後,遲未交│ │ │ │ │
│ │ │付前開商品,辛○○始知│ │ │ │ │
│ │ │受騙。 │ │ │ │ │
├───┼────┼───────────┼───────┼─────┼────┼──────┤
│20 │未○○(│未○○於107年9月7日某 │107年9月7日 │0時41分許 │2900元(│同上 │ │
│ │被害人)│時許,在PTT看到庚○○ │ │ │庚○○事│ │
│ │ │以「00000000」帳號PO文│ │ │後已全部│ │
│ │ │可代購路由器,不疑有他│ │ │賠償陳耿│ │
│ │ │下單購買,並利用網路轉│ │ │華) │ │
│ │ │帳2900元至庚○○指定帳│ │ │ │ │
│ │ │戶,庚○○收款後,告知│ │ │ │ │
│ │ │週轉不靈,無法交貨及退│ │ │ │ │
│ │ │款,未○○始知受騙。 │ │ │ │ │
├───┼────┼───────────┼───────┼─────┼────┼──────┤
│21 │宇○○(│宇○○於107年10月9日某│107 年10月14日│11時22分許│3300元、│劉禎芸之中國│
│ │告訴人)│時許,在PTT看到庚○○ │107 年10月16日│19時22分許│1萬1400 │信託商業銀行│
│ │ │以「tygaga」帳號PO文可│107 年10月18日│8 時18分許│元、2萬 │帳號00000000│
│ │ │優惠代購PCHOME商品,不│ │ │4500元(│000號帳戶 │
│ │ │疑有他先後下單購買固態│ │ │庚○○事│ │
│ │ │硬碟、電腦螢幕、顯示卡│ │ │後已將3 │ │
│ │ │,並利用網路轉帳3300元│ │ │萬9200元│ │
│ │ │、1萬1400元、2萬4500元│ │ │全部賠償│ │
│ │ │至庚○○指定帳戶,林子│ │ │宇○○)│ │
│ │ │舜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 │ │ │ │
│ │ │商品,宇○○始知受騙。│ │ │ │ │
├───┼────┼───────────┼───────┼─────┼────┼──────┤
│22 │壬○○(│壬○○於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17日 │15時38分許│4萬6000 │同上 │
│ │告訴人)│15時30許,在PTT看到林 │107年10月18日 │23時51分許│元、3萬 │ │
│ │ │子舜以「tygaga」帳號PO│107年10月19日 │10時17分許│3000元、│ │
│ │ │文可優惠代購PCHOME商品│107年10月19日 │15時17分許│2萬3000 │ │
│ │ │,後又表示可優惠代購MO│107年10月21日 │12時41分許│元、2萬 │ │
│ │ │MO商品,壬○○不疑有他│ │ │3200元、│ │
│ │ │,先後下單購買APPLEiph│ │ │3萬4950 │ │
│ │ │one8(64G)手機,並利 │ │ │元(林子│ │
│ │ │用網路轉帳4萬6000元、3│ │ │舜事後已│ │
│ │ │萬3000元、2 萬3000元、│ │ │全部賠償│ │
│ │ │2 萬3200元、3 萬4950元│ │ │壬○○)│ │
│ │ │至庚○○指定帳戶,林子│ │ │ │ │
│ │ │舜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 │ │ │ │
│ │ │商品,壬○○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23 │寅○○(│寅○○於107年10月21日 │107年10 │10時 │1萬2000 │ │
│ │告訴人)│10時許,在PTT看到林子 │月21日 │47分 │元(林子│ │
│ │ │舜以「tygaga」帳號PO文│ │許 │舜事後已│ │
│ │ │可代購ipad,不疑有他先│ │ │全部賠償│ │
│ │ │後下單購買,並利用網路│ │ │寅○○)│ │
│ │ │轉帳1萬2000元至庚○○ │ │ │ │ │
│ │ │指定帳戶,庚○○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前開商品,謝│ │ │ │ │
│ │ │明哲始知受騙。 │ │ │ │ │
├───┼────┼───────────┼───────┼─────┼────┼──────┤
│24 │午○○(│午○○於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2日 │8時20分許 │1萬元( │同上 │
│ │告訴人)│8時16許,在PTT看到林子│ │ │庚○○事│ │
│ │ │舜以「tygaga」帳號PO文│ │ │後已全部│ │
│ │ │可優惠代購小米手機,不│ │ │賠償陳家│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 │暐) │ │
│ │ │網路轉帳1萬元至庚○○ │ │ │ │ │
│ │ │指定帳戶,庚○○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前開商品,陳│ │ │ │ │
│ │ │家暐始知受騙。 │ │ │ │ │
├───┼────┼───────────┼───────┼─────┼────┼──────┤
│25 │戌○○(│陳奕翔於107年10月10日 │107年10月22日 │20時25分許│4950元(│同上 │
│ │告訴人)│21時許,在PTT看到林子 │ │ │庚○○事│ │
│ │ │舜以「tygaga」帳號PO文│ │ │後已全部│ │
│ │ │代購商品,戌○○請其代│ │ │賠償程奕│ │
│ │ │購微波爐後,庚○○即於│ │ │翔) │ │
│ │ │同月22日17時6分許,以L│ │ │ │ │
│ │ │INE主動告知可以85折幫 │ │ │ │ │
│ │ │忙購商品,戌○○不疑有│ │ │ │ │
│ │ │他下單購買防潮箱及電鍋│ │ │ │ │
│ │ │,並利用網路轉帳4950元│ │ │ │ │
│ │ │至庚○○指定帳戶,林子│ │ │ │ │
│ │ │舜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 │ │ │ │
│ │ │商品,戌○○始知受騙。│ │ │ │ │
├───┼────┼───────────┼───────┼─────┼────┼──────┤
│26 │丑○○(│丑○○於107年10月22日1│107年10月22日 │21時51分許│2萬500元│同上 │
│ │告訴人)│0時30分許,在PTT看到林│ │ │(庚○○│ │
│ │ │子舜以「tygaga」帳號PO│ │ │事後已全│ │
│ │ │文代購東森購物之吸塵器│ │ │部賠償范│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並│ │ │維珊) │ │
│ │ │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5│ │ │ │ │
│ │ │00元至庚○○指定帳戶,│ │ │ │ │
│ │ │庚○○收款後,遲未交付│ │ │ │ │
│ │ │前開商品,丑○○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
├──┼───────┼───────────┼─────────────┤
│ 1 │附表一編號1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2 │附表一編號2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沒收。
├──┼───────┼───────────┼─────────────┤
│ 3 │附表一編號3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4 │附表一編號4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5 │附表一編號5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6 │附表一編號6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7 │附表一編號7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8 │附表一編號8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沒收。 │
├──┼───────┼───────────┼─────────────┤
│ 9 │附表一編號9所 │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0 │附表一編號10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1 │附表一編號11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2 │附表一編號12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3 │附表一編號13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4 │附表一編號14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5 │附表一編號15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
│ 16 │附表一編號16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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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附表一編號17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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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附表一編號18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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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附表一編號19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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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附表一編號20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華碩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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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附表一編號21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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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附表一編號22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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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附表一編號23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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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附表一編號24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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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表一編號25所│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
│ │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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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附表一之編號26│庚○○犯以網際網路對公│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
│ │所示。 │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期徒刑壹年。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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