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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功業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業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功業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9 月9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邱 鼎 文
法 官 黃 玉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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