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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毅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前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嗣補提當日身體不適之診斷證明書到院,應認有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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