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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志勇
選任辯護人 黃昱婷律師
林健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志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志勇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及109年7月16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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