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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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之四關於「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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