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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8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傅宗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傅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傅宗明(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數罪,行為固屬不該,然犯相同罪名之行為有程度輕重之分,抗告人對於本案數罪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未飾詞狡辯,且被警方查獲1次,卻被割裂為16案審判程序,而分別判刑,雖然現今刑法採一罪一罰之方式,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然審判實務上同一個判決之數罪於併罰所定執行刑通常較二以上判決之併罰為輕,尤其是相同屬性罪名之罪,本案經原審裁定,共9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若以被查獲1次分一案審理判刑,絕對會較割裂成16案,再合併執行的刑期為輕,其審判程序實有實質不利益之情形,原裁定顯有漏未考量之情形。
懇請鈞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部分重新更裁定應執行刑,從輕論處,給予抗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其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均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5次)、1年1月(1次)、1年2月(1次)、1年2月(4次)、1年1月(1次)、1年1月(2次)、1年(4次)及1年1月(2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
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次)、1年2月(24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
就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1次)、1年2月(1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次)、1年2月(6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次)、1年1月(2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就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1次)、1年1月(1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就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次)、1年3月(1次)、1年2月(3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就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次)】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就附表編號9及11所示之罪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1年(3次)及1年2月(1次)。
抗告人所犯該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05年1月【即1年(15次)+1年1月+1年4月(3次)+1年2月(24次)+1年2月+1年2月(4次)+1年1月+1年1月(2次)+1年(4次)+1年1月(2次)+1年3月+1年2月+1年(3次)+1年1月(5次)+1年2月+1年4月+1年2月(6次)+1年2月(4次)+1年1月(2次)+1年2月+1年1月+1年4月+1年3月+1年2月(3次)+1年3月(5次)】,是原審就如附表所示9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查,細譯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上所載犯罪事實可知,抗告人上揭犯行之犯罪時間係自106年7月初起迄至107年3月中旬止,密集為前揭犯行。
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皆為加重詐欺取財93罪,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及行為手段(均為取得被害人財物而擔任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亦均相同,及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認定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4年,顯有過重,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由本院自為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傅宗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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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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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15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
│ │罪) │ │3罪)、1年2月(共 │
│ │ │ │24罪)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6日(15次 │106年7月3日至106年│107年1月27日、107 │
│ │) │7月4日 │年1月12日(9次)、│
│ │ │ │107年1月13日、107 │
│ │ │ │年1月18日(5次)、│
│ │ │ │107年1月21日(11次│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114、28468號│字第6138號 │字第2357、4195、44│
│ │ │ │87、448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192 │108年度訴字第70號 │108年度訴字第66號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年1月24日 │108年4月30日 │108年5月2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192 │108年度訴字第70號 │108年度訴字第66號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11月12日 │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8169號(編號1 │字第3458號(編號1 │字第4394號 │
│ │至2、4至7曾定執行 │至2、4至7曾定執行 │ │
│ │刑6年) │刑6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有期徒刑1年1月(共│
│ │ │4罪)、1年1月(共1│2罪)、1年(共4罪 │
│ │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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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4日 │106年7月2日(3次)│107年1月26日(6次 │
│ │ │、 │) │
│ │ │106年12月9日(2次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47號 │緝字第171、172、17│字第461號 │
│ │ │3號、107年度偵字第│ │
│ │ │2473、2474號、106 │ │
│ │ │年度偵字第5728、58│ │
│ │ │37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95│108年度上訴字第531│108年度訴字第917號│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29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12日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0│108年度上訴字第531│108年度訴字第917號│
│決│ │7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7日 │108年6月28日 │108年7月22日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3027號(編號1 │字第3304號(編號1 │字第11157號(編號1│
│ │至2、4至7曾定執行 │至2、4至7曾定執行 │至2、4至7曾定執行 │
│ │刑6年) │刑6年) │刑6年)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有期徒刑1年3月(共│有期徒刑1年(共3罪│
│ │2罪) │1罪)、1年2月(共1│) │
│ │ │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日(2次)│106年7月7日(2次)│106年8月21日~106 │
│ │ │ │年8月23日、 │
│ │ │ │106年8月22日~106 │
│ │ │ │年8月23日、 │
│ │ │ │106年8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952號 │字第4287、6104號 │緝字第130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22 │
│實│ │ │328號 │96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8月6日 │108年9月18日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22 │
│決│ │ │328號 │96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19日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9日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3108號(編號1 │字第4324號 │字第2927號 │
│ │至2、4至7曾定執行 │ │ │
│ │刑6年)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
│ │5罪) │ │1罪)、1年2月(共6│
│ │ │ │罪)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3日(5次)│106年12月9日 │106年12月11日(7次│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462號、107度 │字第1586、3375號 │字第7013、17972號 │
│ │偵字第9928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108年度訴緝字第15 │108年度審金訴緝字 │
│實│ │1號 │號 │第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年9月25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1月7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108年度訴緝字第15 │108年度審金訴緝字 │
│決│ │1號 │號 │第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6日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2月3日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24號 │字第4408號 │字第47號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有期徒刑1年2月(共│有期徒刑1年4月(共│
│ │4罪)、1年1月(共2│1罪)、1年1月(共1│1罪)、1年3月(共1│
│ │罪) │罪) │罪)、1年2月(共3 │
│ │ │ │罪)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5日、 │107年1月10日(2次 │106年12月24日、 │
│ │107年3月14日(4次 │) │106年12月24日、 │
│ │)、 │ │106年12月24日(3次│
│ │107年3月14日~107 │ │) │
│ │年3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年度少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 │連偵字第63號 │字第5333號 │連偵字第151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4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0│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2月31日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108年度訴字第14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0│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6日 │108年12月19日 │109年2月25日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4547號 │字第15號 │字第3833號 │
└─────────┴─────────┴─────────┴─────────┘
┌─────────┬─────────┬─────────┬─────────┐
│編 號 │ 16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 │ │
│ │5罪)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8日(5次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38、6041、67│ │ │
│ │61號、108年度偵字 │ │ │
│ │第2180號 │ │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57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6日 │ │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57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1日 │ │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否 │ │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 │ │
│ │字第92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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