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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傑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傑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傑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5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傑翔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傑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考量受刑人所觸刑罰之規範目的、受刑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詐欺等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並審酌受刑人所犯該數罪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其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受刑人李傑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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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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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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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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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5.31-107.6.9 │107.6.7 │107.6.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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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第3520號 │偵字第479號 │8894、9657號 │
│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4號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9.11 │108.9.27 │108.9.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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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4號 │
│ │ │ │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7.10.5 │108.10.28 │108.10.6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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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第376號 │15537號 │5152號 │
│ │ │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助字 │
│ │ │ │ 第496號) │
│ ├───────────┴───────────┴────────────┤
│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南投地檢109執更助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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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李傑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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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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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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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3.8 │107.3.7 │107.3.9 │
│ │ │107.3.8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90號 │偵字第190號 │11108號、109年度偵字第 │
│ │ │ │10541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00號│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2.11 │108.12.11 │109.6.16 │
│ │ │ │ │ │
├───┼────┼───────────┼───────────┼────────────┤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00號│
│ │ │ │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9.1.6 │109.1.6 │109.7.22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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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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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3418號 │3418號 │11624號 │
│ ├───────────┴───────────┤ │
│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南投地檢109執更│ │
│ │助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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