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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祐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祐祥(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9年8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許祐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5日 │108年8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4116號 │偵字第27605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1月30日 │109年4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20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9年2月27日 │109年7月8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執字第3365號。 │ 有期徒刑4年。 │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 │ 度執字第10633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8日 │108年9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605號 │偵字第27605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2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20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4年。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 度執字第10633號。 │ 度執字第10633號。 │
└────────┴─────────────┴─────────────┘
┌────────┬─────────────┐ .
│ 編 號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605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4月22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20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9年7月8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 │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 有期徒刑4年。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 度執字第106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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