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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37號
再審聲請人
即 告訴人 周詹月英
被 告 葉政佑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244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9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為告訴人周詹月英,並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揆諸上揭規定,無提起再審之權,其為受判決人即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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