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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王新權
楊瑞保
王麗娟
王麗惠
被 告 黃圓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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