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金上訴,1749,2021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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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喬暉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丙」所示。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丙部分未列編號,顯係漏載,爰增列編號如附表丙,且此增列編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表丙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甲編號1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甲編號2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原審量處之刑) 3 附表甲編號3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審量處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甲編號4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甲編號5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原審量處之刑) 6 附表甲編號6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原審量處之刑) 7 附表甲編號7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原審量處之刑) 8 附表甲編號8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甲編號9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原審量處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甲編號10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審量處之刑) 11 附表甲編號11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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