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黃淑英
原 告 黃三雄
原 告 黃能通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周碧秋
被 告 施陳玉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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