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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晨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温修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興洪
上列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違反銀行法罪嫌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32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涉嫌向上訴人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等併辦犯罪事實,則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故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附民字第100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檢察官不服該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並就前開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對上訴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等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經本院於110 年6 月30日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247、2251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前開違反銀行法部分有罪在案。
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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