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附民上,28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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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閩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温彥博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0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温彥博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對被告温彥博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7、225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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