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上易,895,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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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永輝


上列上訴人劉永輝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7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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