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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贈議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贈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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