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02,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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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崇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王崇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崇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崇佑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王崇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受刑人王崇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5.5、108.5.7、108.5.11、108.5.16、108.5.17、108.5.18 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 108.5.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2035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2035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20355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8.26 109.8.26 109.8.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12.31 109.12.31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17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17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1778號
受刑人王崇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5.27、108.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20355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8.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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