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美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美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1、4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3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8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4至9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3年6月及附表編號3所定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吳美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期貨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12.2 103.12.4 101.6.18起至103.12.16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76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769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107年度易字第340號 判 決 日 期 105.09.13 105.09.13 109.05.1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107年度易字第34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09.13 105.10.03 109.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間 102年6、7月間 103年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04 109.11.04 109.11.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11.04 109.11.04 109.1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間 103年7月間 103年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073號、106年度偵續字第44號、106年度偵字第4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04 109.11.04 109.11.0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109年度金上易字第92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11.04 109.11.04 109.1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