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81,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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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鎰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列)、第42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6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

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一般洗錢罪,犯罪時間有相當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不同,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分別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3.11 108.9.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46號 判決 日期 109/11/25 109/11/24 確定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 確定 日期 110/02/24 110/03/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0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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