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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芯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芯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沈芯稜(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均具有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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