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10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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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常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常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王常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3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王常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2日 107年12月4日 108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0號 臺中地檢 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179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9月18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179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 108年度執字第15586號 臺中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3617號 1.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2.編號3~4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861號(即110執緝525) 1.編號1~2已定刑,臺中地院109年聲字第10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編號1~2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1545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放火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日 108年7月2日 108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 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 臺中地檢 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 臺中地檢 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1.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2.編號3~4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861號(即110執緝525) 1.編號5~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2.編號5~6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862號(即110執緝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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