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102,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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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崇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崇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文。

另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至4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前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高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6日 108年9月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03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0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78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92號 (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4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 3 4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03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0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78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78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4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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