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青田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青田(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由雙親扶養長大,如今雙親已高齡80多歲,且臥病在床。
被告需照顧雙親的生活起居,並且需往返醫院治療。
被告目前身陷囹圄,雙親無人照料並且失去經濟來源。
羈押乃嚴重侵害人身自由權,如有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時,應選擇限制最小之措施。
爰請法院准予被告一次具保停止羈押之機會,讓被告得以好好安排父母醫療問題及未來生活能力,以善盡為人子女之孝道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迄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
被告聲請意旨所稱因受羈押使家中雙親無人奉養及照顧之家庭狀況,固值同情,惟並非法定審酌是否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
被告以其家庭因素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
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