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智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106年度聲字第18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聲請書誤載為2年6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2516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