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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憲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憲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憲龍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15935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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