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552,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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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曾婉婷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年度訴字第282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應發還曾婉婷。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婉婷(下稱聲請人)因被告陳俊男(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及手機,上開扣押物均屬聲請人所有,業經被告於陳明屬實,無扣押之必要,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次按扣押物之發還,應以該物在扣押中為前提,若該物未經扣押或業已發還,即無應予發還與否之問題。

三、經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因偵辦被告、聲請人等人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自小客車於110年2月28日經警發還聲請人保管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聲552卷第77至85頁)在卷可稽。

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對被告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對被告判處罪刑,案經上訴後,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68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被告及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或稱手機),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於理由欄敘明:被告及聲請人均供稱上開手機係聲請人所有且與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無關,復乏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該手機供販賣毒品犯罪使用,無從認定與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有關,無從為沒收之諭知等語(見聲552卷第18至19頁)。

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要聲請發還手機,門號不要,手機是伊借給被告的,伊借給被告時沒有門號等語(見聲552號卷第53至54頁),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手機是聲請人的,門號是伊的等語(見聲552卷第54頁),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聲請人所有。

酌以並無證據足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又非屬違禁物,且亦難認與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有相當關連而有留作證據之必要。

本院審閱案卷並斟酌上情後,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之物,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聲請意旨請求發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發還聲請人。

㈢至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自用小客車,登記之車主為聲請人,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見聲552卷第11頁)在卷可憑,且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之理由欄敘明:被告販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隨身攜帶,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亦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難逕認該車係專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該車是聲請人的,聲請人於警詢時亦供稱該車是登記其名下,且尚乏證據證明該車係屬被告所有並專供其販賣毒品犯罪之交通工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復經警於110年2月28日發還聲請人保管,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見聲552卷第49頁)在卷可憑。

是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既業經警方發還聲請人,已非扣押中,本院自無從辦理發還事宜,聲請意旨請求發還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本院無從准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行動電話 (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輛 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
②已發還聲請人保管(見聲552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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