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686,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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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陳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何宗育等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3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被告何宗育被訴詐騙案件,經扣押新臺幣(下同)382,000元,該扣押物屬於聲請人所有,業據被告於庭訊時證實,因此該物並無扣押的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云云。

二、經查:上開扣押之382,000元,前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12 月2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判決諭知應發還聲請人,該部分發還扣押物之判決業已確定並送執行,檢察官並已發處分命令通知聲請人具領,有上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3日中檢增明110執他1283字第110904127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7日中檢增明字第156828號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憑。

則本院無從就已判決確定之事項再為裁判,且上開扣押物亦已由檢察官執行發還聲請人之程序,聲請人再聲請發還,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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