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14,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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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朝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朝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朝源因妨害自由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江朝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底某日 108.07.0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73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7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 73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 73號 判 決 日 期 109.08.20 109.08.20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 73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 7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08.20 109.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00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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