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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彥宏
選任辯護人 蔡逸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0、30111號、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江彥宏與陳○○、陳○○、林○○、游○○為友人。江彥宏明知其並無管道取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庫藏股,竟分別為以下行為:㈠江彥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間某日,邀請陳○○、陳○○一同前往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住處,並向陳○○、陳○○謊稱:因與馬○○、邱○○熟識,可透過馬○○、邱○○認購300張○○公司之庫藏股,且陳○○、陳○○可以低於市價之每股新臺幣(下同)85元價格認購,該股票之價格於106年4月後將攀升至200元,屆時可售出賺取差價云云,且為取信陳○○、陳○○,並開立等額支票予陳○○、陳○○供作擔保,致陳○○、陳○○陷於錯誤,誤信江彥宏確與馬○○、邱○○相識,有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陳○○乃同意認購100張○○公司股票,並於105年12月12日匯款850萬元至江彥宏所申設之富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內;
陳○○則同意認購50張○○公司股票,並於105年12月20日匯款425萬元至江彥宏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
嗣至106年4月30日,陳○○、陳○○多次要求江彥宏出售上開股票,江彥宏均藉詞推拖,陳○○、陳○○始悉受騙。
㈡江彥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5年10月、11月間,在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之林○○住處內,向林○○佯稱:有管道取得○○公司之庫藏股,且該股票日後必定會漲價而獲利云云,致林○○陷於錯誤,誤信江彥宏確有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乃同意認購○○公司股票,並於105年11月1日匯款200萬元至江彥宏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並同意所認購之○○公司股票交由江彥宏負責保管。
嗣至106年初,林○○多次詢問江彥宏販售股票乙事,江彥宏均避不回答,林○○始知受騙。
㈢江彥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5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向游○○謊稱:因與馬○○、邱○○熟識,馬○○、邱○○有意透過其出售○○公司股票庫藏股300張,每股價格為85元,總計1020萬元,可以720萬元價格出售予游○○云云,且為取信游○○,並開立等額支票予游○○供作擔保,致游○○陷於錯誤,誤信江彥宏確與馬○○、邱○○相識,乃同意購買○○公司股票,並於105年11月28日匯款720萬元至江彥宏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
嗣因江彥宏避不見面,游○○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陳○○提起告訴,及林○○、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
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項之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
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
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
此與默示擬制同意之效力,純因當事人等之消極緘默而為法律上之擬制所取得,並非本於當事人之積極處分而使其效力恆定,容許當事人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對其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尚屬有間。
本件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就告訴人陳○○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被告江彥宏暨其辯護人(被告答稱:「請辯護人回答」)業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明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有原審109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審卷第71頁),並經原審法院於審判期日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則揆之上開說明,自無許上訴人即被告及辯護人再行撤回此部分之同意。
此外,復經原判決敘明前揭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存在,且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資為證據,並無不當,爰肯認具證據能力(原判決第3至4頁)。
被告江彥宏與辯護人上訴本院否認上開錄音得為證據云云(上訴人雖聲請本院將該錄音檔案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中6處是否經過剪接而來?一情;
然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局覆以:「本件待鑑資料為數位錄音檔案,鑑於數位錄音內容具有經編輯修改卻難以發現之特性,歉難鑑定有無經過剪接情形」,有該局110年9月24日調科參字第11003302640號函附本院卷第155頁可稽,仍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核與卷載資料未合,自無足採憑。
㈡除前項所述外,本院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已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1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可認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均有證據能力。
㈢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江彥宏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收受告訴人陳○○、陳○○、林○○、游○○前揭匯款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沒有詐欺的犯意,這些匯款都是其向他們借款的,其與陳○○、陳○○、林○○、游○○的借貸關係已經1 、20年,都是一般借貸,有付利息(見原審卷第70、231至232頁),及自105年11月28日後,其與林○○、陳○○、游○○等均仍天天見面,沒有避不見面之情形(本院卷第196至198頁)等語。
惟查:㈠被告江彥宏與告訴人陳○○、陳○○、林○○、游○○為友人;
又告訴人陳○○有於105年12月12日匯款85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
告訴人陳○○有於105年12月20日匯款425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
告訴人林○○有於105年11月1日匯款20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
告訴人游○○有於105年11月28日匯款72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供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林○○、游○○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
證人即告訴人陳○○於偵查中證述屬實(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13至14、30至31頁、107年度偵字第30111號卷第14至14頁反面、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260至263頁、原審卷第189至223頁)。
且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影本(告訴人陳○○於105年12月20日匯款425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票號BN0000000號、面額425萬元之支票影本、匯出匯款紀錄影本(告訴人陳○○於105年12月12日匯款85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告訴人陳○○申設之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告訴人游○○於105年11月28日匯款72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告訴人林○○於105年11月1日匯款20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告訴人林○○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東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8、35頁、107年度偵字第30111號卷第8至11頁、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27至28、79、139至146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事實欄一㈠部分⒈證人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在105年12月間,有邀其與陳○○去他家,被告說他可以拿到○○公司的庫藏股1200張,另外因為馬○○、邱○○是他小時候一起學功夫的學徒,跟他關係很好,馬○○、邱○○很多事情都是拜託被告處理,為了回饋他的辛勞,馬○○、邱○○又特別撥300張○○公司股票要賣給被告,被告當時向其與陳○○說因為都是老朋友,把這個好康報給其與陳○○知道,才邀其與陳○○一起買,他說當時股票市價1張是12萬元,他要賣其與陳○○8萬5,000元,其聽完後,因為跟市價差很多,且被告說價格會一直上去,覺得值得買,就決定要買50張,並匯款425萬元到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被告說因為公司只認他的名字,且股票無法馬上過戶,所以就開1張面額425萬元的支票給其擔保,被告說1張股票到106年4月30日後,可以漲到200元,到時候看要賣多少都會幫其處理,106年4月支票到期日當天,支票就可以兌現,但支票到期後,其沒有馬上去提示,是一直催被告,被告則一直推託,其是到107年4月30日才拿支票去提示,結果被退票,其與被告見面時,陳○○幾乎都在場,陳○○當時也有出資購買,其與被告認識10多年,是老朋友,大家交情關係都不錯,其才會相信被告等語(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13至14、30頁反面、原審卷第189至191、194至200頁);
核與證人陳○○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於105年12月間,有邀其與陳○○去他家,被告說他有○○公司的庫藏股,1股120多元,但他資金不夠,要賣其與陳○○1股85元,所以其就決定買100股,並匯款85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被告說股票要集中管理,隔年4月30日就可以賣出,被告有簽1張面額850萬元的支票給其,但時間到後,被告就一直藉詞推託,其是在107年4月初去提示支票,結果被退票,被告當時是說他跟馬○○、邱○○很熟,馬○○、邱○○是○○公司的大股東,還在其面前接電話,說是馬○○、邱○○打電話來等語(107年度偵字第30111號卷第14至14頁反面、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30頁)相符一致;
參以證人陳○○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均前後一致,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綦詳,且與證人陳○○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互核相符,若非親身經歷,證人陳○○、陳○○均難自行憑空杜撰,且證人陳○○、陳○○均與被告認識甚久,為熟識多年之老朋友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29頁反面、原審卷第70頁);
並經證人陳○○、陳○○證述屬實(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13頁、107年度偵字第30111號卷第14頁);
而本案案發時間為105年12月間,證人陳○○、陳○○迄至107年10月22日始具狀提起告訴,有刑事告訴狀上之收案戳章各1份可證(107年度偵字第30111號卷第4頁、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4頁),足見證人陳○○、陳○○與被告應無仇隙,證人陳○○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並與證人陳○○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一致,證人陳○○、陳○○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向證人陳○○、陳○○表示與馬○○、邱○○相識,有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力邀證人陳○○、陳○○認購○○公司庫藏股等情,應可採信。
⒉再者,證人陳○○於105年12月10日與被告最後確認○○公司股票認購權時,有將被告與證人陳○○、陳○○之全部對話內容予以錄音,並提出錄音光碟1片為證乙節,有證人陳○○於108年4月15日所提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29頁反面)可資為憑;
復經原審於109年6月1日依職權勘驗為如附件所示,有原審109年6月1日勘驗筆錄1份(原審卷第128至146頁)在卷足佐。
而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附件所示之錄音譯文為其與陳○○、陳○○之對話內容,勘驗內容與筆錄相符等語(原審卷第129、136、141、146頁),足認附件所示之內容確為被告與證人陳○○、陳○○之對話無訛。
又觀諸附件所示被告與證人陳○○、陳○○之對話內容,被告確曾提及「卓○○」、「卓總裁」、「馬○○聽我在那邊講電話」、「馬仔」、「這兩天,上禮拜那個…美國川普的特使來,這幾天邱○○,現在人在台北」等語,用以暗指其與卓○○、馬○○、邱○○熟識;
另細繹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證人陳○○、陳○○三人初始之談話內容多次提到「9000張」、「300張」等談及股票張數之話題;
而證人陳○○於檔案時間00時21分至00時23分間提及「阿桂你、你、你跟他、跟他喬,喬看看要幾張,我的100就夠了,我本來是說他若不要喬,我喬給你,我那時候是有這個打算,現在他是說100要給我」等語,被告未表疑惑,反稱「對阿嘿阿」,更提及「我再處理300張,齁,我野心不大啦,我後面、後面、後面這些資金這些,我們現在已經準備的資金120億」、「現在邱○○意思是說看能不能湊一湊到10億美金」等語,足見證人陳○○於對話中已明確表示欲認購100張股票之意;
另證人陳○○於檔案時間00時26分至00時29分言及「這樣…4月30後,就可以買賣了,齁,啊4月30要是」後,被告更稱「你要看,4月30,你看這幾天,前陣子我自己也知道,跌,跌下去」、「你、看、看你啦,你、你、你就是要說這個價格我賺這就好了」等語,回應證人陳○○所詢倘4月30日股價下跌之因應狀態;
況於其等談話近尾聲之檔案時間00時39分時,被告向證人陳○○、陳○○確認「跟你講啦,老兄弟,一句話啦,你要幾張我給你幾張啦」後,證人陳○○先回稱「嗯,我的100確認了啦齁?」、「啊100、100,等於我星期一我會給你匯850進去」,證人陳○○亦回稱「我…最多50張這樣啦」等語,而與證人陳○○、陳○○前揭證述被告有向渠等表示與馬○○、邱○○相識,且有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證人陳○○、陳○○因而分別匯款425萬元、850萬元予被告,用以認購○○公司股票50張、100張等情相符,益徵證人陳○○、陳○○前揭證述內容,足堪採信。
⒊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
然證人陳○○、陳○○於上揭時間分別匯款425萬元、85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購買○○公司之庫藏股乙節,業據證人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之前與被告間有資金往來,被告之前會跟其借款,說是政府的工程單位需要資金,但與本案這筆425萬元無關,425萬元就是其認購50張庫藏股,這是另外的等語(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30頁反面、原審卷第191至194頁);
證人陳○○於偵查中亦證稱:陳○○給被告425萬元,其給被告850萬元,是因為陳○○買50張股票,其買100張股票,每一股是85元,其匯給被告850萬元之前,曾有借錢給被告,被告跟其借的也都沒有還清,在這850萬元之後,其沒有再借錢給被告等語(10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30頁)甚明。
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不認識馬○○、邱○○,也跟他們不熟,且其沒有辦法,也沒有關係可以取得○○公司低於市價的股票等語(原審卷第70頁),則被告明知其與馬○○、邱○○不相認識,且並無管道取得○○公司之庫藏股,猶於上揭時間、地點,故意向證人陳○○、陳○○表示因與馬○○、邱○○熟識,有管道可取得低於市價之股票供證人陳○○、陳○○認購,而傳遞不實之虛偽訊息,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訛。
另證人陳○○、陳○○確係因該不實之虛偽訊息,誤信被告確有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425萬元、850萬元予被告,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訛。
被告前揭所辯,顯係飾詞狡辯之詞,難認可採。
㈢事實欄一㈡部分⒈證人林○○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5年11月間,有到其住處找其,他說有○○公司的股票可以賣其一股75元,一定會漲,3個月後賣出再分配獲利,要其匯200萬元給他,股票放在他那裡保管,他再統一賣出,其後來有問被告可否出售股票,叫被告把錢還其,被告都沒正面回答錢的事,因為被告當時在富邦銀行上班,其就相信被告的說詞,其之前曾借款給被告,但匯款200萬元部分是買股票,不是借款等語(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260至261頁);
於原審審理時復到庭證述:其於101年、102年間,因為在富邦銀行開戶而認識被告,其於105年後與被告的關係變得比較好,被告就跟其說他有○○公司的庫藏股,其可以買,股票要放他那裡統一保管,因股價比當時市價低,被告說還不錯很賺錢,所以其於105年11月1日就匯款200萬元給被告,且匯款人寫被告名字,那個200萬元是其要買○○公司股票的錢,因為其很信任被告,且被告人在富邦銀行,人應該不會跑掉,應該蠻安全的,所以他這樣跟其說,其想就OK,被告有說3、4個月就可以賣,看賣多少錢就等值配給其,但時間到後,其就問被告何時可以賣,被告一直跟其說還不能賣等語(原審卷第203至211頁);
參以證人林○○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均前後一致,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甚明,若非親身經歷,證人林○○實難自行憑空杜撰所證述之情節;
且證人林○○因曾借款予被告,迄至105年後期,與被告關係甚佳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原審卷第70頁),並經證人林○○證述屬實(原審卷第211頁),而本案案發時間為105年11月間,證人林○○於106年9月至106年11月間,亦曾多次催促被告處理,有被告與證人林○○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張(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81至83頁)可資為憑,又其迄至108年3月12日始向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提告乙節,有證人林○○之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考(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69至73頁),足見證人林○○與被告應無仇隙,證人林○○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向證人林○○表示有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力邀證人林○○認購○○公司庫藏股等情,應可採信。
⒉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
然證人林○○於105年11月1日匯款20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購買○○公司之庫藏股乙節,業據證人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於105年11月1日匯款至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內的200萬元,是要買○○公司股票的錢,當時匯款人本來寫其的名字,但被告跟其強調這是買股票的錢,所以特定打電話要求其將匯款人寫被告名字,他說這樣他比較好管理,其還因此去改,其之前曾經借錢給被告,匯款200萬元這張是其向被告買○○公司的庫藏股,跟之前的借款是不一樣,因之前借款給被告的部分,匯款人都是寫其自己本人,所以其可以區別哪些匯款是借款,那些是要買股票的等語(原審卷第206至209、211至212頁)甚明;
而觀諸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28頁),其上之匯款人欄位係記載「江彥宏」,代理人欄位始記載「林○○」;
參以被告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為「Rich」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18頁),而證人林○○於106年8月、9月間,確曾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請問一下那個股票賣了嗎?趕快喔!我現在缺錢麻煩你…你幾號會回來呢請跟我聯絡」等訊息予暱稱「Rich」之被告,被告乃告知證人目前處境無法處理等情,有被告與證人林○○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張(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81頁)在卷可憑。
倘證人林○○係為借款予被告而為匯款,匯款憑證之匯款人欄位焉會記載被告?倘證人林○○並未透過被告購買○○公司股票,於證人林○○傳送訊息要求被告儘速出售股票後,被告何以未表詫異,反告以無法處理?益徵證人林○○前揭證述被告確有力邀其認購○○公司庫藏股乙情,實足可採。
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不認識馬○○、邱○○,也跟他們不熟,且其沒有辦法,也沒有關係可以取得○○公司低於市價的股票等語(原審卷第70頁),則被告明知其並無管道取得○○公司之庫藏股,猶於上揭時間、地點,故意向證人林○○表示有低於市價之股票可供證人林○○認購,而傳遞不實之虛偽訊息,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訛。
另證人林○○確係因該不實之虛偽訊息,誤信被告確有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200萬元予被告,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訛。
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難採信。
㈣事實欄一㈢部分⒈證人游○○於偵查中證稱:其之公司在被告任職富邦銀行的樓上,上下班過程會遇到被告,與被告常常見面算很熟,其與被告於105年11月28日在公司樓下聊天,被告說他認識○○公司的老闆卓○○,也認識馬○○、邱○○,是馬○○、邱○○向卓○○要增資股,所以他才有得買,被告說○○公司有增資股可以買,市價一股100多元,○○公司賣85元,會一直漲,將來賣出可以賺錢,被告說其可以買120張,他說原價是1020萬元,但其與被告比較好,只收其720萬元,所以其就匯款720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後來其請被告出售股票,但被告都一直推託說還不能賣,其是因為認識被告很久,交情很好,才會相信被告等語(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261至263頁);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其與被告認識10年、20年,因被告之前在富邦銀行上班,其公司在富邦銀行的樓上,所以關係好,就是朋友,因為有時候其要領票會透過被告,所以要打好關係,被告在105年11月間,有跟其說他手上有○○公司的增資股可以買,1股85元,他說○○公司的董事長跟馬○○、邱○○認識,被告說他跟他們是好朋友,所以可以取得○○公司的庫藏股,被告當時說要給其120張,還有提到要給陳○○幾張,給陳○○幾張,其買120張,一張85元,總共是1020萬元,但被告就說要便宜其300萬元,叫其匯720萬元就好,所以其才會匯72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被告說股票漲到200元就可以慢慢出,因其與被告在同一棟大樓上班20幾年,幾乎每天都會碰到,其有看到被告的表現,也有去過被告家,感覺被告這個人可靠,因此相信被告等語(原審卷第212至217頁);
參以證人游○○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均前後一致,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甚詳,若非親身經歷,實難自行憑空杜撰前開情節,且證人游○○因與被告在同棟大樓工作,認識已久,關係甚佳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原審卷第70頁);
並經證人游○○證述屬實(原審卷第212至213頁),足見證人游○○與被告應無仇隙,證人游○○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向證人游○○表示因與馬○○、邱○○熟識,有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力邀證人游○○認購○○公司庫藏股等情,應可採信。
⒉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
然證人游○○於105年11月28日匯款720萬元至被告前揭富邦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購買○○公司之庫藏股乙節,業據證人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曾借款給被告,但借貸的部分跟其後續購買○○公司庫藏股部分沒有關係,是兩回事,如果是其要借款給被告,匯款人會寫其自己,其有辦法區別那些匯款是其要借錢給被告,哪些匯款是其要買股票等語(原審卷第217、222至223頁)甚明;
而觀諸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27頁),其上之匯款人欄位係記載「江彥宏」,代理人欄位始記載「游○○」,倘證人游○○係為借款予被告而為匯款,匯款申請書之匯款人欄位何以記載被告?參以被告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為「Rich」乙節,為被告陳稱在卷(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18頁),而被告於105年12月14日,曾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又大漲了」、「匯款人還是用我的名字」等訊息予證人游○○,有證人游○○所提出其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張(108年度偵字第14837號卷第95至97頁)在卷可憑。
倘被告未曾向證人游○○提及可認購○○公司庫藏股乙事,何須向證人游○○分享○○公司股票漲跌之訊息?被告又何以向證人游○○表示匯款人同樣需填載被告姓名?益徵證人游○○前揭證述被告確有力邀其認購○○公司庫藏股乙情,實足可採。
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不認識馬○○、邱○○,也跟他們不熟,且其沒有辦法,也沒有關係可以取得○○公司低於市價的股票等語(原審卷第70頁),則被告明知其與馬○○、邱○○不相認識,且並無管道取得○○公司之庫藏股,猶於上揭時間、地點,故意向證人游○○表示因與馬○○、邱○○熟識,有管道可取得低於市價之股票供證人游○○認購,而傳遞不實之虛偽訊息,顯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訛。
另證人游○○確係因該不實之虛偽訊息,誤信被告確有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公司庫藏股之管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720萬元予被告,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訛。
被告前揭所辯,亦顯係飾詞狡辯之詞,難認可採。
㈤綜上,被告上開各項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殊難採信,本件事證皆已明確,被告犯行皆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江彥宏就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係於上開時間,同時向告訴人陳○○、陳○○為前揭詐術,致告訴人陳○○、陳○○陷於錯誤而匯款,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種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被告本件所犯上開3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江彥宏本案之前揭事證明確,適用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其並未與馬○○、邱○○熟識,且並無管道取得○○公司之庫藏股,竟仍向告訴人陳○○、陳○○、林○○、游○○詐稱可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認購○○公司庫藏股,詐取告訴人等高額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飾詞狡辯,態度欠佳,不知悔悟,復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償還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另衡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即如附表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為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復就沒收部分論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陳○○、陳○○合計詐得之1275萬元;
於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林○○詐得之200萬元;
於事實欄一㈢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游○○詐得之720萬元,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陳○○、陳○○、林○○、游○○,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
經核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量刑亦稱妥適。
檢察官就本案提起上訴,略以︰被告自始均否認犯行,於本案事證明確之狀況下仍不斷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
且被告前為金融業從業人員,竟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佯稱其政商關係良好,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庫藏股可因此獲利等理由,詐欺本案告訴人等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
其犯罪所得高達2,195萬元,被告亦均未與告訴人等人和解;
綜上顯見原審判決刑度尤嫌過輕,實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難認妥適,而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等語。
另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事證,仍猶執前詞,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惟其所辯均不足採信,已詳如前所論述。
且按本件被告詐騙告訴人陳○○、陳○○、林○○、游○○等犯行發生之緣由與過程,已經原判決說明甚詳;
且徵諸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審上開量刑,已有斟酌被告江彥宏之品行、本件案發經過、所生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認如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懲戒被告江彥宏,經核原審此部分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無明顯違背正義,檢察官與被告分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1 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事實 江彥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之事實 江彥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一㈢所示之事實 江彥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 件:錄音譯文
勘驗內容:檔案名稱「陳○○–錄音檔案.mp3」錄音檔案,全長01時20分58秒。
勘驗時段如下: ㈠00時06分02秒至00時07分44秒 ㈡00時16分35秒至00時30分42秒 ㈢00時37分40秒至00時41分20秒 ㈣00時50分09秒至00時57分00秒 勘驗結果: ㈠00時06分02秒至00時07分44秒: 江彥宏:會熱嗎? 陳○○:不會啦。
江彥宏:蛤? 陳○○:不會啦。
(00時06分05秒至00時06分20秒無人說話) 陳○○:你這裡也有井齁?古井。
江彥宏:古井。
陳○○:對啊。
江彥宏:有。
陳○○:啊你澆花澆什麼。
江彥宏:嘿。
陳○○:好,啊啊啊,這次9000張,是全部會計師處理的嗎? 江彥宏:嘿啊。
陳○○:都交給…你們、你如果說都…現在是幾個?你們…就是 你們三個,啊、啊你、你這邊又多幾個出來? 江彥宏:三個。
陳○○:再多三個,啊不四、四個? 江彥宏:對。
(玻璃碰撞聲)啊,我跟你說啦,人家那個,卓、 卓總裁,卓○○。
陳○○:嘿。
江彥宏:蔡、蔡惠卿,多會做人的喔。
陳○○:呦。
呦。
卓仔喔。
啊就都你handle的喔? 江彥宏:對啊。
(00時07分05秒至00時07分15秒無人說話) 江彥宏:喔這個開心果很好吃欸。
陳○○:齁,你們都是去那買的齁?Costco齁? 江彥宏:不是,Costco的不能吃啦。
陳○○:這個有分等級捏,這種的。
陳○○:呦。
江彥宏:你們吃看看就知道,齁。
陳○○:啊在哪裡買的? 江彥宏:這個,寄人家買的。
陳○○:喔,嗯,不錯。
不錯。
㈡00時16分35秒至00時30分42秒: 陳○○:以後你老婆(笑聲),留預備的啦。
陳○○:都會啦。
陳○○:會啦,喔他那個家教嚴喔。
陳○○:嗯。
陳○○:跟我們這樣笑、這樣笑,都看有。
陳○○:啊,人生就是在海海啦,不用怎麼計較。
陳○○:啊現在都決定說11了齁? 江彥宏:嘿啊。
陳○○:照你的說…4月…欸…。
江彥宏:正月。
陳○○:正月、正月11啦。
江彥宏:嘿11。
陳○○:我也都跟他講好了。
陳○○:4月11啦,嗯、嗯,喔啊這、這回這些這樣…3千、9千 張,要多少你知道嗎? 江彥宏:1億6千5。
江彥宏:數字都漲,我頭腦我也…我轉不過來…我…。
陳○○:啊、啊、啊都馬仔出的喔? 江彥宏:蛤? 陳○○:馬仔幫你們墊喔? 江彥宏:沒啦,我自己也、我自己也要…。
陳○○:也有墊。
江彥宏:嘿啊。
陳○○:啊剩的你再叫、叫他幫忙墊。
江彥宏:那個錢、卓總裁,那個…有官司的,現在我自己會…啊 我自己的部分、我自己的部分,我自己先那個了啦。
陳○○:對啦,那個私的你要…你要自己出啦,齁啊要是那個公 的那那個…付一點利息給人家這樣。
江彥宏:付什麼利息? 陳○○:你…人家幫你墊,你不用給人家? 江彥宏:沒有。
陳○○:你沒有,他都沒有跟你收喔? 江彥宏:沒有啦,我處理的事那麼多了,還、還、還、還那個… 啊一部分啦,我自己…到後來,因為那天聽我…馬○○ 聽我在那邊講電話,啊我就說…(辨識不清)老大這樣 夠嗎?(辨識不清)我在、我在跟邱仔(辨識不清), 這樣我有要拿3百張。
啊私底下卓仔多少,我沒講啦。
陳○○:啊那個不能講啦,人家那個私、私下…私下…。
江彥宏:因為都是我在接洽,我在接洽,還有他現在工廠,現 在…我跟、跟大隻的(辨識不清),還有張雅旻在開會 他也有來,那天在招待所那裡,和他公司總經理、副總 經理、財務部的,總共16、7個,16、7個,那應酬都 (辨識不清)我們在跟人家、我們在跟人家交際的。
【00時19分21秒】 陳○○:啊現在你說、你說…你說,4月30嗎? 江彥宏:4月30以後。
陳○○:30以後? 江彥宏:嘿。
陳○○:你們那個9000張才會去處理嘛? 江彥宏:對。
陳○○:喔啊你、你的,那、那另外500的那個,500的。
江彥宏:那是我自己私的。
陳○○:你私的嘛,你私的嘛,那個要是入帳,入到哪裡?(辨 識不清)…那裡?會計師那喔? 江彥宏:私的這、私的這都進去到我這裡。
陳○○:入到你的帳戶? 江彥宏:嘿對…(辨識不清) 陳○○:啊現在我、我喬不就喬你私的,還是喬、喬公的? 江彥宏:公的,因為我是那天在那邊講,我給誰、誰幾百張,家 裡總共200,阿蓮100。
陳○○:阿蓮100。
江彥宏:啊這我跟你喬一下。
陳○○:那500你自己去handle好了。
江彥宏:那我自己的,啊這公的這也是我自己準備出去,我、我 就說總共是1200、1200張,1200張,齁,1200張,還有 馬仔跟邱仔150,150就300。
陳○○:800,一個500,那就你的啊。
江彥宏:那我的這、這不用說,我現在也是公的。
陳○○:公的啊。
江彥宏:1200張啦。
陳○○:1200,再加150、150,1500喔。
江彥宏:1500。
陳○○:這樣等於你的額度,你們、你們、你們是四個,四個 分,那就3300啦。
江彥宏:那有夠、我們四人分3300,總共是9000張啦。
陳○○:9000張。
江彥宏:這兩天,上禮拜那個…美國川普的特使來,這幾天邱義 仁,現在人在台北。
陳○○:他要去處理啦。
江彥宏:啊都跟他在接洽啊。
(00時21分33秒至00時21分45秒無人說話) 江彥宏:齁你看,這正、這正福壽的。
陳○○:嘿啦嘿啦嘿啦,我就有吃過… 江彥宏:這正福壽的。
陳○○:2兩的啊。
陳○○:3000除以4,啊你哪有、3000你哪、哪、哪有1200張? 江彥宏:蛤? 陳○○:3000你哪有1200張? 江彥宏:我就3000張裡面,他們,我們四個人,我、我占大頭, 都我在處理,他們、他們便便,他們邱董給我們… 陳○○:變成、變成你的1200張就對了啦。
江彥宏:嘿啦,我的1200張,公的那部分我就分1200張嘛。
陳○○:1200張,再、再一個5、再、再500,300,再一個3,你 剛剛1500張嘛。
江彥宏:1500,再500,公的。
陳○○:私的不要講啦,500那個不要講啦,你就等於你300,第 一個300嘛,那就等於1500啦,1500張,阿桂你、你、你 跟他、跟他喬,喬看看要幾張,我的100就夠了,我本來 是說他若不要喬,我喬給你,我那時候是有這個打算, 現在他是說100要給我。
江彥宏:對阿嘿阿。
(00時23分00秒至00時23分12秒無人說話) 江彥宏:我再處理300張,齁,我野心不大啦,我後面、後面、後 面這些資金這些,我們現在已經準備的資金120億。
陳○○:120億。
江彥宏:120億,現在邱○○意思是說看能不能湊一湊到10億美 金,10億美金,300多萬,300多億,現在就快漲到10 億,就是四成,這很大筆,這算比較大筆的,啊現在, 跟…龍寶你知道嗎? 陳○○:龍寶,龍寶…龍寶在五權西路那裡,很大。
江彥宏:龍寶這就台中有名的。
陳○○:嗯,龍寶很有名。
江彥宏:張麗莉啊,跟蔡惠卿有多好你知道嗎?跟那個… 陳○○:龍寶很…它它風評很好啊。
江彥宏:龍寶不錯,龍寶蓋的房子,啊現在就是社會住宅一部分 要叫他們蓋,要站、要站龍寶的mark,要不然有的人想 說政府蓋的房子品質不好。
陳○○:不好這樣。
江彥宏:龍寶建設,現在是說…現在…現在茂伯啊,齁現在…我 們上次有請,跟都發局的局長,大家都叫我來講。
陳○○:齁這、這單你若你若… 江彥宏:啊現在… 陳○○:這單你若結的下來齁。
江彥宏:啊現在又在相什麼,說現在這個…都更,齁現在、現在 要強力推行,30年的房子,你、講好你、你建商你如果 有辦法去… 陳○○:Handle好啦。
江彥宏:容積率不變,建蔽率不變。
陳○○:這樣、這樣就沒有誘因了,你不就要有一個比、比較好 的。
江彥宏:沒、沒變、你以前,照時照舊的容積、舊的那個…容積 率喔,我們以前、我們現在家裡的容積率多少? 陳○○:40多,60啦。
江彥宏:現在、現在都幾十趴,48趴,公設的部分啊。
陳○○:齁,現在新的喔? 江彥宏:對啊,啊你以前、以前哪有什麼公設比呀。
陳○○:沒有啊,以前40、60啊。
江彥宏:對啊,啊現在是要照你以前的…你以前…你以前的… 陳○○:的的的…容積率啦。
江彥宏:嘿啦,沒、沒要給你變、沒要給你減…見笑死、賺死。
陳○○:啊就賺這個啦。
江彥宏:我跟你講,啊接下來都…唉唷,就是你也… 【00時26分12秒】 陳○○:這種的你也是要給它插啊,要插股嗯。
江彥宏:我到後來、之前才知道說,靠腰,聽說,那一天叫他 來,蔡惠卿就叫張麗莉來,董仔來,張董我以前就有認 識,但是那是以前銀行去拜訪這樣齁,有點熟。
陳○○:這樣…4月30後,就可以買賣了,齁,啊4月30要是… 江彥宏:你要看,4月30,你看這幾天,前陣子我自己也知道, 跌,跌下去。
陳○○:壓啦,壓、壓、壓低。
江彥宏:啊我去給他算,這、這個…我那天去…他們有資料給我 看,一天賺十幾張啦。
陳○○:嗯。
江彥宏:等給我看喔,夭壽真厲害,從100…開始要轉讓的時候… 176、176下來。
陳○○:跌、跌下來,啊凍在140、40、147,凍在那,後來…殺 下來。
江彥宏:啊就你吃,就開始吃,拼更大,9000張,一天成交2000 張,才1000、才買1000張而已。
陳○○:我有看,最近齁,都1萬多張,1萬多張在拉。
江彥宏:連續。
陳○○:我也沒買,我也沒在看那個。
江彥宏:都參考啦。
它們國外資金再進來,這業外的收入,它的 籌碼它外資才占幾趴?像台積電…台積電你看看… 陳○○:幾百張而已。
江彥宏:台積電是占七成,台積電好幾萬,幾萬萬股這樣齁,外 資占七成,嚇人,那個外資都… 陳○○:富邦也、也、也一樣。
江彥宏:對啊,富邦就是靠外資的持股啊,4、50趴,啊這次你 看,為什麼前幾天跌,富邦拉,之前有(辨識不清) 說,蔡明忠跟蔡英文(辨識不清),我們國安基金前陣 子不是…護盤。
【00時29分02秒】 陳○○:喔啊現在正題,再來說正題。
啊4月、4月30…(辨識不 清),若那天跌。
江彥宏:你、看、看你啦,你、你、你就是要說這個價格我賺這 就好了。
陳○○:嘿。
江彥宏:你。
陳○○:跟你說。
江彥宏:你就跟我說,啊我,就出。
陳○○:出。
江彥宏:嘿,啊你若說要等,我跟你說,他們的平均價,他們上 市到現在,2009年上市到現在,平均股價。
陳○○:平均股價。
江彥宏:平均股價是210。
陳○○:210喔。
江彥宏:嘿啊,平均喔,這七、八年是平均是210、200至210中間 喔。
陳○○:昨天,昨天我看那個叫啥,工商時報就開始在報利多 了。
(笑聲)我說…到2月28那、那天,那天就拉上去 了,啊就一直拉啊,我、我,你有跟我說○○喔,我想 說好啊來注意看看,你娘咧,是說阿不一定來撿,報利 多一出來就拉了。
陳○○:啊你有撿喔? 陳○○:沒啊就是沒撿。
陳○○:我也沒撿。
陳○○:現在沒人敢了,我跟你說,現在股票,這除非、除非說…江彥宏:我跟你說啦,你股票齁,這個東西,你若沒…正確的消 息,你沒有直接跟…。
陳○○:那都咬到啦,到最後都咬到。
江彥宏:你要是靠媒體那些的訊息啊齁,你就… 陳○○:都太慢了。
人家、人家… ㈢00時37分40秒至00時41分20秒: 陳○○:這樣4月30,如果說、如果說、160,譬如說啦齁,4月30 後,啊我要賣。
江彥宏:你若、你若是認為說你這個價錢要賣了,你就跟我講。
陳○○:齁啊,啊4月30賣跟你講,啊、啊要怎麼、要怎麼,那要 怎麼處理? 江彥宏:喔,啊,我要用…轉的,我可以一天轉200萬,不差那幾 天啦。
陳○○:嗯那沒差沒差啦,那就沒差那幾天啦,嘿啊。
江彥宏:嘿啦,因為你的帳戶、你的帳戶我有設、你的帳戶我有 設定網路銀行,一天可以轉200啦。
陳○○:跟人那都…那慢慢來沒關係,主要是那個、那個價錢, 齁那個那個價錢確認之後,啊你就慢慢轉就好了。
江彥宏:你跟他說,不一定萬一真的他跟我說,他一個月180、20 0,靠腰咧。
陳○○:你也不、你如果說…也不用說一次全吃光啊。
江彥宏:對啊,你要留一些也可以啊。
陳○○:對啊,留一些也可以啊,嘿啊,就跟、跟股票在買賣那 樣一樣,類似就對啊。
江彥宏:對啊你也不缺錢,你再放,今年… 陳○○:再放。
江彥宏:○○現在的訂單,你知道做機器人,做那個…機器人, 還有做那個…引擎、我們那個飛彈的引擎,現在都要給 人做了。
中科院要給發包,只要一下他們就…讓利…上 面(辨識不清)…出來,不然他們是頭腦生意人。
陳○○:台灣沒在傻的喔。
江彥宏:他們的訂單是,現在給他們的啊,光是這8年啊,初、初 步,我們現在要發展、我們自己國防、自己要製造啦, ○○在亞洲地區精密、精密的工具…○○排第一、第二 的啊。
陳○○:第二的、第二的。
江彥宏:對吧? 陳○○:排第二的啊。
【00時39分32秒】 陳○○:這樣…還有什麼問題? 陳○○:啊現在就是說張數的問題。
陳○○:張數喔? 江彥宏:跟你講啦,老兄弟,一句話啦,你要幾張我給你幾張啦。
陳○○:喔這樣啊。
江彥宏:阿英啊。
陳○○:嗯,我的100確認了啦齁? 江彥宏:嘿。
陳○○:多的我再跟你說。
江彥宏:嘿。
陳○○:那就好了。
江彥宏:對。
陳○○:啊100、100,等於我星期一我會給你匯… 江彥宏:對。
陳○○:…850進去。
江彥宏:對。
陳○○:對不對? 江彥宏:對。
陳○○:禮拜一就要匯啊? 陳○○:禮拜一要匯,啊你、你若要禮拜二也可以啦。
陳○○:好啦,我… 陳○○:看你怎樣。
陳○○:我…最多50張這樣啦。
陳○○:喔…你更加狠。
陳○○:最多啦,因為我現在就是怎麼樣,兄弟,公司資金我也 不能,也拿不回來。
江彥宏:對啦,你這麼多歲了,也不要臺北這樣奔波了。
陳○○:嘿啊。
江彥宏:齁,還有因為現在景氣,我跟你說啦,現在景氣… 陳○○:越來越差了。
江彥宏:消、消費喔… 陳○○:之前就沒你這個康的。
江彥宏:消費啊齁,大家會縮手啦,買東西會縮手… 陳○○:越來越差了。
陳○○:你跟我講了之後,我還是覺得啊…都賠了,還有人這樣 也多操的,也是多操的。
江彥宏:你現在就把孫子帶好,這些晚輩顧好,我那個…怎麼 說,多少走走,多少那個這樣就好了,我們不是、我今 天又不是會通,我的朋友跟我說我會通,我說哪有我什 麼會通,我就、就順其自然,跟我說這筆,我這、這筆 之前,我也不…我、我、我也不知。
陳○○:這樣啦齁,你就現在就有說要給我…幾張沒關係這樣, 我最多50。
江彥宏:好。
陳○○:齁。
㈣00時50分09秒至00時57分00秒: 陳○○:你…之前就在約說,叫我約你來,我就不敢…給你…那 個打電話。
江彥宏:他那陣子、他那陣子剛好在忙。
陳○○:嘿啊,你給我交代我就… 江彥宏:我、我也… 陳○○:不便講什麼啊。
江彥宏:嘿。
陳○○:啊這配脆瓜的。
陳○○:嗯,這鹹的,這有海苔。
陳○○:嗯,這吃了就不用吃飯了。
陳○○:啊繼續啊。
陳○○:好啊好啊。
陳○○:這杯給我。
江彥宏:這杯少一點。
陳○○:我少一點啦。
陳○○:嘿啊,你那杯倒少一點給他。
江彥宏:少一點、這杯少一點。
陳○○:嘿,這樣就好了。
陳○○:啊你自己咧? 陳○○:人生夫復何求啊。
陳○○:嘿、嘿、嘿。
江彥宏:這裡…這間… 陳○○:真的。
江彥宏:這間…(辨識不清)。
陳○○:他還都大隻的齁、都大隻的。
陳○○:人生喔,這樣、這樣就很、很豐盛了吶。
陳○○:嘿啊,很豐盛了。
江彥宏:確實不錯。
陳○○:沒吃過這樣大隻的。
陳○○:嗯。
陳○○:馬仔有來嗎? 江彥宏:市長林佳龍來兩次,蘇嘉全來三次,他們…八月半… 陳○○:邱、邱○○? 江彥宏:我看來幾十次了,啊現在是…(辨識不清)選的,大家 來這。
陳○○:他覺得這安全又舒適。
【00時52分03秒】 陳○○:啊原則上你是要用寫的還是要開票的? 江彥宏:我開票。
陳○○:要開票喔? (00時52分10秒至00時52分21秒無人說話) 陳○○:一起那麼久了,大家都信任啦。
陳○○:嗯,嘿啊。
江彥宏:我們… 陳○○:比8、80、89更早。
江彥宏:你89那邊退休嘛? 陳○○:嗯。
陳○○:喔這樣差不多30年多。
江彥宏:89沒有啦。
陳○○:沒喔?沒嗎? 江彥宏:沒啦,89。
陳○○:89,算90啦,快要30年了。
江彥宏:20幾年。
陳○○:現在。
陳○○:沒啦,10幾年啦。
陳○○:才10幾年而已? 陳○○:差不多15年有啦。
江彥宏:認識是認識20年了。
陳○○:從進來公司就… 陳○○:現在一百零… 陳○○:105。
陳○○:06了。
陳○○:05,還沒啦,現在還12月。
陳○○:可以這樣,建立成這樣不簡單。
陳○○:沒有啦,那時候是大家都互信啦。
江彥宏:啊本來就是這樣。
陳○○:人就是互信,啊你就認為我可以。
陳○○:你們裡面那些大家都很聽你的,大大小小都聽你的。
陳○○:那用錢疊來的耶。
陳○○:啊人慷慨啊。
陳○○:那也是、也是錢疊的耶。
陳○○:不慷慨怎麼講對不對?…(辨識不清)人又沒你…對不 對?我顧好就好了誰管你們家,這樣做事… 陳○○:沒有,你說要名利雙全,不可能啦。
陳○○:喔這樣喔。
陳○○:你若要求名你就要放棄利。
陳○○:啊下面升官,都…站在老二文化,都不要出名,看那個…江彥宏:我們看很多了啦。
陳○○:嘿,他都這樣聰明。
江彥宏:這樣,以前… 陳○○:死都死到那些、那些、那些… 陳○○:感恩喔。
陳○○:嘿,多謝。
陳○○:讓你、讓你、讓你。
陳○○:齁多謝多謝。
陳○○:一整年來這樣。
陳○○:讓你這樣… 江彥宏:小酌一下、小酌一下,慢慢喝很好。
陳○○:嘿啊。
江彥宏:不要大口。
陳○○:嘿啊,不要喝多。
江彥宏:不要喝大口。
陳○○:不要大口,含著,…(辨識不清)嘴尾很甘捏。
陳○○:齁,那很甘捏,人家在請那個…什麼…喝酒我就不說, 啊他這個又…(辨識不清),我們也不行跟人家講,對 不對,不行…這要哪裡走,這…啊那就託他的福。
就真 的啊,不然要怎麼講。
江彥宏:這裡什麼酒都有。
陳○○:喔那個真的耶。
江彥宏:這裡什麼酒都有。
陳○○:來了多少會喝一下。
江彥宏:對啊,來的大家就倒半杯,什麼每樣都有,紅酒也有, 啊啤酒也有。
陳○○:喔,日本的那種啦。
江彥宏:嘿啊。
陳○○:招待所。
陳○○:真的很…很…很會…,啊那時候會說要弄這間是你的觀 念還是老大的? 江彥宏:以前我爸就說要用了。
陳○○:喔~ 江彥宏:啊我大哥就退休了,前陣子就…啊… 陳○○:這樣花多少啊?花100多萬有? 江彥宏:不用,沒有。
陳○○:沒有? 江彥宏:沒有。
陳○○:這不用啦,不用啦。
江彥宏:啊這張桌子都沒漆、都沒漆油漆喔。
陳○○:這原木的。
江彥宏:只有漆亞麻香油那種的而已。
陳○○:喔這塊現在…這、這賺死了,這原木的現在很少了。
陳○○:禮拜一早上、禮拜一下午我有事,禮拜一早上我就匯了。
江彥宏:你…你再看…我跟你說你,你記得齁你若是,你若那個…陳○○:我再跟你講。
江彥宏:嘿,齁你們、你們那個誰…你們那個誰…那個啦文如 (音譯)啊… (00時56分37秒至00時56分48秒無人說話) 江彥宏:吃一點… 陳○○:分福氣啦。
江彥宏:撐上好幾年啦。
(至00時57分00秒止,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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