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雋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雋惟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雋惟(下稱被告)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二月,應有期徒刑三年。
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曾經交保後又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依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10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有原審判決書、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參。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案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依其犯罪情節及確保將來審理、執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