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抗,461,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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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61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謝騏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謝騏憶所犯詐欺等罪之犯罪日期係在民國105年10月至12月間,其中更有1日多次犯行,應合併審理始得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以維護抗告人之權益,惟承辦員警因查證進度不同,分次移送,致相近期間所為之數罪行為,遭檢察官依職權分次起訴,分別宣告數罪刑,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

㈡按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類型相同,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倘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

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2、4至9、11至14所示之罪為詐欺案件,犯罪期間均係在1至2個月內所為,另附表編號1、3、10所示之罪為持有槍砲案件,亦在相近期間內犯罪,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而抗告人犯罪時年僅21歲,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是依上開說明,併合處罰時,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原審未查,所定之應執行刑遠高於抗告人所犯其餘同類案件,顯然不利於抗告人,而不符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難謂與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

對此,特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的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

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有期徒刑部分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附表所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73年7月(即3年2月+4月+3年4月+7月+1年1月【14罪】+1年2月【8罪】+1年3月【4罪】+1年4月【2罪】+1年5月+5年4月+1年【3罪】+1年1月【2罪】+1年2月【9罪】+1年1月【3罪】+4月+3月+5月+7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

且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5至1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所獲之利益(即①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65年3月,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於109年7月28日確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6年之利益(刑之執行,以30年為其上限);

②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曾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於109年8月7日確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5月之利益)予以審酌後,而就本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8月,使抗告人再次獲得3月【14年+7月+7年4月=21年11月,21年11月-21年8月=3月】之減刑利益,顯已就定應執行刑案件所應審酌事項予以整體評價,尚難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

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已具體審酌抗告人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既無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復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核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任何違法或不當。

又抗告人附表編號2、4至9、11至14所示等罪,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幫助詐欺罪外均屬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5年9月至106年1月,於此未達半年之期間內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共計48罪,實難認抗告人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足徵其法意識薄弱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

再者,抗告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犯罪時間自103年上半年某日起至105年4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然抗告人不知悔改,逕分別自105年4月5日為警查後某日起至105年12月2日、105年11月上旬某日再違犯附表編號3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附表編號10之非法製造改造手槍罪,甚至105年12月底與106年2月初又犯罪質完全不同之附表編號15至17之妨害自由罪與附表編號18之強盜罪等侵害人身法益罪名,更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甚為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則於定應執行刑時,不宜給予過大之折扣。

原裁定依抗告人犯罪行為之內涵及侵害法益之程度,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期,經核要無違法或不當。

㈡至於抗告意旨雖謂其所犯詐欺等犯罪日期係在105年10月至12月間,其中更有1日多次犯行,應可合併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因警方分次移送而喪失於同一訴訟程序審理接受酌定執行刑之機會,主張本件再合併定應執行之減刑幅度有逾法律界限、違反罪責原則云云。

然查刑案偵查程度及訴訟程序審理時序本有不同,無從強求必然合併審理,其所為定應執行刑自屬有別,尚難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

四、綜上,本院審酌法律規範之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前科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復稱妥適,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

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謝騏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幫助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3年上半年某日起至105年4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 105年11月或12月間某日 105年4月5日後某日起至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446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2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099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號 80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472號 106年度訴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06.07.27 106.10.17 106.10.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80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472號 106年度訴字第85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6.08.14 106.11.10 106.11.2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62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5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49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 編號15至1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 (共14罪) 加重詐欺 (共8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5.12.14 105.10.18、105.11.23 105.12.08(4次) 105.12.10、105.12.12 105.12.21、105.12.30 105.12.27(2次) 106.01.06(2次) 105.09.06、105.10.11 105.10.12、105.11.01 105.11.07、105.11.15 105.12.12、106.0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判決日期 107.03.16 107.03.16 107.03.1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7.04.09 107.04.09 107.04.0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第742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 編號15至1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詐欺 (共4罪) 加重詐欺 (共2罪) 加重詐欺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5.10.31、105.11.09 105.12.29、105.12.30 105.09.05、105.10.18 105.10.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判決日期 107.03.16 107.03.16 107.03.1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7.04.09 107.04.09 107.04.0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 編號15至1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加重詐欺 (共3罪) 加重詐欺 (共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上旬某日 105.12.13、 105.12.24(2次) 105.12.13、 105.12.22至105.12.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4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43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709號 108年度訴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07.03.16 108.05.29 108.05.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 1322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709號 108年度訴字第70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7.04.09 108.07.01 108.07.0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78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 編號15至1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加重詐欺 (共9罪) 加重詐欺 (共3罪) 妨害自由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12.15、 105.12.17(4次) 105.12.18(2次) 105.12.28(2次) 105.12.15、105.12.16 105.12.17 105.1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0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0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59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717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 717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 判決日期 109.04.28 109.04.28 109.04.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717號等 107年度上訴字第 717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6.02 109.06.02 109.08.0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24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24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76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 編號15至1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05.12.28 105.12.31 106.02.01至106.02.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5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59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24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493號 判決日期 109.04.28 109.04.28 108.12.1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800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8.07 109.08.07 109.11.1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7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76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9號 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 編號15至1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訴1613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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