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03,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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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伊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伊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伊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短期內所犯,並屬犯罪手法、類型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計10罪(其餘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現仍由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案件審理中),兼予衡酌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郭伊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05.05 ②108.05.07 ③108.05.11 ④108.05.16 ⑤108.05.17 ⑥108.05.18 108.05.08至108.06.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08.26 109.08.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778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05.21 ①108.05.27 ②108.0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08.26 109.08.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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