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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進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進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1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9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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