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16,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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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峻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峻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楊峻忠(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5罪則均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已如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之罪質,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7年7月,兼為考量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楊峻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7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07/12/08 108/09/09 108/07/17-108/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11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5128、313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09號 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判 決 日 期 108/08/14 109/03/04 109/07/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09號 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792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14 (撤回上訴) 109/03/31 110/0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號(編號1、2應執刑1年6月,109執更字第255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87號(編號1、2應執刑1年6月,109執更字第25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2號(編號3之5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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