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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峰(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另於108年間因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7次,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8年(2次,如附表編號3、4所示)、8月(4次,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判決(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彰化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0年2月2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13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15之部分業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於110年4月22日因徒刑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已如上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15日 108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19日 109年03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32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33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編號3至15前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0日 108年2月16日 108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編號3至15前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4日 108年4月21日 108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編號3至15前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2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編號3至15前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21日 108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50號 編號3至15前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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