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32,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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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惠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惠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惠琪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王惠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間至106年12月間 107年3月29日至107年6月20日 104.01.0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48、2576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50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61號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判 決 日 期 107.12.26 108.06.26 109.08.1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61號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3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2.19 108.07.29 110.0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68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014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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