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4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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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力仕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力仕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力仕文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3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力仕文(下稱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8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復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論以累犯),其中編號9至13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7罪,罪質相同,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惟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106年12月中旬起迄至107年1月底止,犯罪時間尚稱密集;

編號1至6、8所示部分,或係施用第一級毒品8罪,或係施用第二級毒品4罪,施用毒品時間係在106年9月中旬、同年12月底、107年2月底、同年3月初、同年4月底及同年5月初,各次相隔時間尚非密接,而施用毒品足以導致個人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

編號7所示部分,係(修正前)持有第一級毒品1罪,而持有毒品係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揭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多屬相同之財產暨毒品等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整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4月19日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判決)、編號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9月28日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判決)、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9月28日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判決)及編號9至12與編號13(原宣告刑同為1年8月)亦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本院108年6月25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判決)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力仕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7日 106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3、74、144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3、74、144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3、74、1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334號【編號1至3曾定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334號【編號1至3曾定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334號【編號1至3曾定刑1年10月】




附表:受刑人力仕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有期徒刑5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9日 1.106年12月26日、 2.107年2月25日、 3.107年3月7日、 4.107年4月28日 1.106年12月26日、 2.107年2月27日、 3.107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3、74、144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29、644、1145、1398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29、644、1145、1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19日 107年9月28日 107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0、2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15日 107年9月28日 (協商判決) 107年9月28日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33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305號【曾定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306號【編號6至7曾定刑8月】








附表:受刑人力仕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修正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8日 107年5月10日 1.107年1月24日起至 107年1月26日 (論以接續犯一罪)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僅記載107年1月26 日)、 2.107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29、644、1145、139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0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 107年度訴字第321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9月28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89、465、741、703號 107年度訴字第321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28日 (協商判決) 108年3月4日 108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306號【編號6至7曾定刑8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8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34號【編號9至12與編號13(宣告刑亦為1年8月)曾定刑2年】



附表:受刑人力仕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7年1月26日、 2.107年1月28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7月18日 108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34號【編號9至12與編號13(宣告刑亦為1年8月)曾定刑2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34號【編號9至12與編號13(宣告刑亦為1年8月)曾定刑2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34號【編號9至12與編號13(宣告刑亦為1年8月)曾定刑2年】







附表:受刑人力仕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7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 (論以接續犯一罪)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僅記載106年12月18 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9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324號【編號9至12與編號13(宣告刑亦為1年8月)曾定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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