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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沛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沛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沛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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