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8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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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仲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仲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仲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2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胡仲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 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並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胡仲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間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5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 108年度訴字第840號 108年度訴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 108年度訴字第840號 108年度訴字第840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19日 108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47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3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37號 編號1至編號3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34號) 附表:受刑人胡仲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新台幣3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25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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