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35,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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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坤陵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坤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蔡坤陵(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蔡坤陵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7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11.19 107.11.20、 107.11.21、 107.11.24、 107.11.25、 107.11.26、 107.11.27、 107.11.28 107.1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058號、108年度偵字第1362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決 日期 108.11.12 108.08.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10 109.0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至2前經橋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3至5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12.14、 107.12.16、 107.12.17、 107.12.25 107.12.16、 107.12.20、 107.12.20、 107.12.23、 107.12.24 107.1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96、1989、19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 日期 108.08.27 109.07.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2.26 109.08.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3至5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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