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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東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東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東志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儷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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