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53,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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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茂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10.07 106.9月初某日起至106.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4號、1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07.12.25 109.12.0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196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1.15 110.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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