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55,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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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崇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凱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6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3至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據受刑人於110年6月4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2/05/18 102/05/19 102/05/31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判決日期 103/12/25 103/12/25 103/12/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01/13 104/01/13 104/01/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5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6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
編 號 4 5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2/05/26 102/05/23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判決日期 103/12/25 103/12/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3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01/13 104/01/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6號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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