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57,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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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文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5月2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朱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 年5 月27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 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朱文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7日 107年9月11日 108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4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88、6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97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321、132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97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321、1326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觀執更字第18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88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90號(編號3、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附表:受刑人朱文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88、6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321、13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321、1326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90號(編號3、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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