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68,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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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啟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定附卷可參,則附表編號1至4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

惟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裁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關係、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等情形,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1日 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10日至107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3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8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108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108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 108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108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8年9月16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90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0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09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3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932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4日至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8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10年3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9年5月5日 110年5月3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0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24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3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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