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74,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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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組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組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組俐(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5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年5月4日所簽立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受刑人林組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02/18 109/03/28 109/01/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1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4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260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266號 109年度易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09/06/03 109/06/03 109/09/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260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266號 109年度易字第1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7/01 109/07/01 109/1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分110執更87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5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分110執更8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分110執更87號)
受刑人林組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3月(5罪)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4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23日 109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8、21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 判決日期 109/11/25 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4號 (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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