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76,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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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正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正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5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1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洪正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07月26日 108年07月04日 108年10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33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1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豐簡字 第98號 109年度豐簡字 第28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03日 109年01月08日 109年0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豐簡字 第98號 109年度豐簡字 第28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3月10日 109年03月12日 109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8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74號 1.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 中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825號。
附表:受刑人洪正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共七罪) 有期徒刑8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08月16日 108年09月14日 108年08月22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9月02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31日 108年08月16日 108年10月01日 108年10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728、328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18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18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8日 109年06月18日 109年0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86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86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1月28日 110年01月28日 110年0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4號 1.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2.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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