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68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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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立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梁立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6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梁立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9日 107年8月7日 107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3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45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4號 108年度易字第289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5月27日 108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4號 108年度易字第28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10日 109年8月27日 109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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