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994,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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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忠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10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與該判決附表七編號1、5、6、8、9、11、13、14、16至20、22至27、29至31、33至38所示各罪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就上開判決附表七編號1、5、6、8、9、11、13、14、16至20、22至27、29至31、33至38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審理而尚未確定,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10罪則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本院先前所為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判決,該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經撤銷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羅文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4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5月5日、 ②108年5月7日、 ③108年5月11日、 ④108年5月16日、 ⑤108年5月17日、 ⑥108年5月18日 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 號 3 4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1日 ①108年5月27日、 ②108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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