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再,188,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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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8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明達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明洲


共 同
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明達、楊明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明達、楊明洲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7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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